项目资料和设计审查
提交电梯布置图、载重、速度、层站数、井道尺寸和安全部件清单。
电梯指令2014/33/EU适用于在特定楼层之间服务于建筑物的升降机,定义为在刚性导轨上沿固定行程运行、服务于指定楼层、由动力驱动的载客设备。覆盖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病床电梯、杂物电梯等。指令规定额定速度不超过0.15m/s的载客电梯、载重量不超过1000kg的载货电梯有简化要求。建筑工地用升降机、缆车、自动扶梯等排除在指令范围外。指令核心安全要求涵盖机械强度、控制系统安全、轿厢安全装置、门锁系统和紧急操作装置。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安全部件认证 |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上行超速保护、门锁装置、制动器 | 7类安全部件须由公告机构单独认证(EC型式检验),不得自行评估 |
| 轿厢与对重 | 轿厢面积限制(防止超载)、吊顶与壁板强度、轿厢净空 | 乘客电梯每人最小0.155m²,载货电梯有面积-载荷对应关系 |
| 悬挂系统 | 钢丝绳数量与直径、曳引力、补偿绳、悬挂比(1:1/2:1) | 至少两根独立钢丝绳(冗余设计),钢丝绳须符合EN 12385-5标准 |
| 防护装置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缓冲器、端站强迫减速、门锁验证 | 下行超速时限速器触发安全钳夹紧导轨,上行超速须有独立保护装置 |
| 安装与交付 | 整机检验、负载测试、平衡系数、电气安全检查、功能测试 | 交付前须完成125%额定载荷动载试验、平衡系数检测、各安全功能验证 |
合格评定路径分两条。电梯整机走Module G(单台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须由公告机构审核设计文件、现场检验安装并签发符合性证书。安全部件(如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E(产品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F(产品验证)。协调标准核心为EN 81-20(电梯设计与制造安全要求,替代旧EN 81-1/EN 81-2)和EN 81-50(电梯组件设计与计算、检验和试验)。安全部件EN 81-50覆盖限速器EN 81-50 5.3、安全钳EN 81-50 5.4、缓冲器EN 81-50 5.5、上行超速保护装置EN 81-50 5.6。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或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最终检验,确认符合EN 81-20要求。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安全部件性能和门锁系统。限速器触发速度须为额定速度的115%-140%(EN 81-50 5.3),触发后安全钳须在制停距离内使轿厢停止——渐进式安全钳的制停减速度不超过1gn(9.81m/s²),瞬时式安全钳仅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0.63m/s的电梯。缓冲器行程按EN 81-50 5.5计算——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速度不超过1m/s,耗能型缓冲器减速后轿厢速度不超过1/3额定速度。门锁系统要求层门在轿厢未在层站区域时不可开启,锁紧触点断开间距不小于5mm,触点在弹簧失效时仍能保持断开状态。紧急操作装置须包括手动松闸装置(三角钥匙操作)和紧急照明(轿厢内照度不低于5lux,持续至少1小时)。轿厢顶部护栏高度不低于0.7m,底坑深度须满足EN 81-20 Annex 5.7的计算要求(最低不低于1.4m)。电梯运行噪音轿厢内不超过55dB(A),机房不超过80dB(A)。
定位
2014/33/EU适用于永久服务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固定导轨之间运行、用于运送人员或人员和货物的电梯,以及安全部件。电梯指令强调整机安装后的最终检验和安全部件合格评定。
目标
① 确保电梯轿厢、井道、门系统、限速器、缓冲器和控制系统安全运行;
② 明确安装商、制造商和公告机构在整机及安全部件中的责任;
③ 通过最终检验确保每台电梯在实际安装环境中符合安全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乘客货物两用电梯及限速器、门锁、缓冲器、安全钳等安全部件。不适用于施工升降机、矿井提升设备和自动扶梯。
电梯产品必须满足2014/33/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安全部件认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等须单独完成EU型式检验;
整机设计:井道、轿厢、门系统、曳引系统和电气控制须满足EN 81系列;
电气安全:控制柜、紧急照明、报警和通信系统须符合安全要求;
最终检验:每台电梯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执行现场最终检查;
救援功能:应配置紧急报警、停电救援和防止人员被困措施;
技术文件:保留布置图、计算书、安全部件证书、安装记录和测试报告;
CE标志:整机合格后加贴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4/33/EU | EN 81-20(电梯安全规则) | Annex IV安全部件型式检验 Annex V最终检验 Annex XI质量保证 | EU符合性声明 DoC 最终检验证书 安全部件证书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电梯安全部件 | Annex IV | 公告机构进行EU型式检验并监督一致性 |
| 单台电梯安装 | Annex V | 公告机构对每台安装后的电梯进行最终检验 |
| 批量安装体系 | Annex XI/XII | 公告机构审核安装商质量保证体系 |
提交电梯布置图、载重、速度、层站数、井道尺寸和安全部件清单。
确认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缓冲器等安全部件已有有效EU型式检验证书。
整理安装记录、调试记录、电气图、计算书和维护说明。
公告机构现场验证制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和紧急报警功能。
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证据或安排复验。
公告机构签发最终检验证书,安装商签署DoC并加贴CE和NB编号。
电梯布置图和计算书
安全部件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和调试记录
现场最终检验报告
维护和救援说明书
电气控制图
EU符合性声明(DoC)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CE认证产品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电梯指令2014/33/EU适用于在特定楼层之间服务于建筑物的升降机,定义为在刚性导轨上沿固定行程运行、服务于指定楼层、由动力驱动的载客设备。覆盖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病床电梯、杂物电梯等。指令规定额定速度不超过0.15m/s的载客电梯、载重量不超过1000kg的载货电梯有简化要求。建筑工地用升降机、缆车、自动扶梯等排除在指令范围外。指令核心安全要求涵盖机械强度、控制系统安全、轿厢安全装置、门锁系统和紧急操作装置。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安全部件认证 |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上行超速保护、门锁装置、制动器 | 7类安全部件须由公告机构单独认证(EC型式检验),不得自行评估 |
| 轿厢与对重 | 轿厢面积限制(防止超载)、吊顶与壁板强度、轿厢净空 | 乘客电梯每人最小0.155m²,载货电梯有面积-载荷对应关系 |
| 悬挂系统 | 钢丝绳数量与直径、曳引力、补偿绳、悬挂比(1:1/2:1) | 至少两根独立钢丝绳(冗余设计),钢丝绳须符合EN 12385-5标准 |
| 防护装置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缓冲器、端站强迫减速、门锁验证 | 下行超速时限速器触发安全钳夹紧导轨,上行超速须有独立保护装置 |
| 安装与交付 | 整机检验、负载测试、平衡系数、电气安全检查、功能测试 | 交付前须完成125%额定载荷动载试验、平衡系数检测、各安全功能验证 |
合格评定路径分两条。电梯整机走Module G(单台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须由公告机构审核设计文件、现场检验安装并签发符合性证书。安全部件(如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E(产品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F(产品验证)。协调标准核心为EN 81-20(电梯设计与制造安全要求,替代旧EN 81-1/EN 81-2)和EN 81-50(电梯组件设计与计算、检验和试验)。安全部件EN 81-50覆盖限速器EN 81-50 5.3、安全钳EN 81-50 5.4、缓冲器EN 81-50 5.5、上行超速保护装置EN 81-50 5.6。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或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最终检验,确认符合EN 81-20要求。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安全部件性能和门锁系统。限速器触发速度须为额定速度的115%-140%(EN 81-50 5.3),触发后安全钳须在制停距离内使轿厢停止——渐进式安全钳的制停减速度不超过1gn(9.81m/s²),瞬时式安全钳仅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0.63m/s的电梯。缓冲器行程按EN 81-50 5.5计算——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速度不超过1m/s,耗能型缓冲器减速后轿厢速度不超过1/3额定速度。门锁系统要求层门在轿厢未在层站区域时不可开启,锁紧触点断开间距不小于5mm,触点在弹簧失效时仍能保持断开状态。紧急操作装置须包括手动松闸装置(三角钥匙操作)和紧急照明(轿厢内照度不低于5lux,持续至少1小时)。轿厢顶部护栏高度不低于0.7m,底坑深度须满足EN 81-20 Annex 5.7的计算要求(最低不低于1.4m)。电梯运行噪音轿厢内不超过55dB(A),机房不超过80dB(A)。
定位
2014/33/EU适用于永久服务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固定导轨之间运行、用于运送人员或人员和货物的电梯,以及安全部件。电梯指令强调整机安装后的最终检验和安全部件合格评定。
目标
① 确保电梯轿厢、井道、门系统、限速器、缓冲器和控制系统安全运行;
② 明确安装商、制造商和公告机构在整机及安全部件中的责任;
③ 通过最终检验确保每台电梯在实际安装环境中符合安全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乘客货物两用电梯及限速器、门锁、缓冲器、安全钳等安全部件。不适用于施工升降机、矿井提升设备和自动扶梯。
电梯产品必须满足2014/33/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安全部件认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等须单独完成EU型式检验;
整机设计:井道、轿厢、门系统、曳引系统和电气控制须满足EN 81系列;
电气安全:控制柜、紧急照明、报警和通信系统须符合安全要求;
最终检验:每台电梯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执行现场最终检查;
救援功能:应配置紧急报警、停电救援和防止人员被困措施;
技术文件:保留布置图、计算书、安全部件证书、安装记录和测试报告;
CE标志:整机合格后加贴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4/33/EU | EN 81-20(电梯安全规则) | Annex IV安全部件型式检验 Annex V最终检验 Annex XI质量保证 | EU符合性声明 DoC 最终检验证书 安全部件证书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电梯安全部件 | Annex IV | 公告机构进行EU型式检验并监督一致性 |
| 单台电梯安装 | Annex V | 公告机构对每台安装后的电梯进行最终检验 |
| 批量安装体系 | Annex XI/XII | 公告机构审核安装商质量保证体系 |
提交电梯布置图、载重、速度、层站数、井道尺寸和安全部件清单。
确认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缓冲器等安全部件已有有效EU型式检验证书。
整理安装记录、调试记录、电气图、计算书和维护说明。
公告机构现场验证制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和紧急报警功能。
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证据或安排复验。
公告机构签发最终检验证书,安装商签署DoC并加贴CE和NB编号。
电梯布置图和计算书
安全部件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和调试记录
现场最终检验报告
维护和救援说明书
电气控制图
EU符合性声明(DoC)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CE认证指令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电梯指令2014/33/EU适用于在特定楼层之间服务于建筑物的升降机,定义为在刚性导轨上沿固定行程运行、服务于指定楼层、由动力驱动的载客设备。覆盖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病床电梯、杂物电梯等。指令规定额定速度不超过0.15m/s的载客电梯、载重量不超过1000kg的载货电梯有简化要求。建筑工地用升降机、缆车、自动扶梯等排除在指令范围外。指令核心安全要求涵盖机械强度、控制系统安全、轿厢安全装置、门锁系统和紧急操作装置。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安全部件认证 |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上行超速保护、门锁装置、制动器 | 7类安全部件须由公告机构单独认证(EC型式检验),不得自行评估 |
| 轿厢与对重 | 轿厢面积限制(防止超载)、吊顶与壁板强度、轿厢净空 | 乘客电梯每人最小0.155m²,载货电梯有面积-载荷对应关系 |
| 悬挂系统 | 钢丝绳数量与直径、曳引力、补偿绳、悬挂比(1:1/2:1) | 至少两根独立钢丝绳(冗余设计),钢丝绳须符合EN 12385-5标准 |
| 防护装置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缓冲器、端站强迫减速、门锁验证 | 下行超速时限速器触发安全钳夹紧导轨,上行超速须有独立保护装置 |
| 安装与交付 | 整机检验、负载测试、平衡系数、电气安全检查、功能测试 | 交付前须完成125%额定载荷动载试验、平衡系数检测、各安全功能验证 |
合格评定路径分两条。电梯整机走Module G(单台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须由公告机构审核设计文件、现场检验安装并签发符合性证书。安全部件(如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E(产品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F(产品验证)。协调标准核心为EN 81-20(电梯设计与制造安全要求,替代旧EN 81-1/EN 81-2)和EN 81-50(电梯组件设计与计算、检验和试验)。安全部件EN 81-50覆盖限速器EN 81-50 5.3、安全钳EN 81-50 5.4、缓冲器EN 81-50 5.5、上行超速保护装置EN 81-50 5.6。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或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最终检验,确认符合EN 81-20要求。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安全部件性能和门锁系统。限速器触发速度须为额定速度的115%-140%(EN 81-50 5.3),触发后安全钳须在制停距离内使轿厢停止——渐进式安全钳的制停减速度不超过1gn(9.81m/s²),瞬时式安全钳仅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0.63m/s的电梯。缓冲器行程按EN 81-50 5.5计算——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速度不超过1m/s,耗能型缓冲器减速后轿厢速度不超过1/3额定速度。门锁系统要求层门在轿厢未在层站区域时不可开启,锁紧触点断开间距不小于5mm,触点在弹簧失效时仍能保持断开状态。紧急操作装置须包括手动松闸装置(三角钥匙操作)和紧急照明(轿厢内照度不低于5lux,持续至少1小时)。轿厢顶部护栏高度不低于0.7m,底坑深度须满足EN 81-20 Annex 5.7的计算要求(最低不低于1.4m)。电梯运行噪音轿厢内不超过55dB(A),机房不超过80dB(A)。
定位
2014/33/EU适用于永久服务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固定导轨之间运行、用于运送人员或人员和货物的电梯,以及安全部件。电梯指令强调整机安装后的最终检验和安全部件合格评定。
目标
① 确保电梯轿厢、井道、门系统、限速器、缓冲器和控制系统安全运行;
② 明确安装商、制造商和公告机构在整机及安全部件中的责任;
③ 通过最终检验确保每台电梯在实际安装环境中符合安全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乘客货物两用电梯及限速器、门锁、缓冲器、安全钳等安全部件。不适用于施工升降机、矿井提升设备和自动扶梯。
电梯产品必须满足2014/33/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安全部件认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等须单独完成EU型式检验;
整机设计:井道、轿厢、门系统、曳引系统和电气控制须满足EN 81系列;
电气安全:控制柜、紧急照明、报警和通信系统须符合安全要求;
最终检验:每台电梯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执行现场最终检查;
救援功能:应配置紧急报警、停电救援和防止人员被困措施;
技术文件:保留布置图、计算书、安全部件证书、安装记录和测试报告;
CE标志:整机合格后加贴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4/33/EU | EN 81-20(电梯安全规则) | Annex IV安全部件型式检验 Annex V最终检验 Annex XI质量保证 | EU符合性声明 DoC 最终检验证书 安全部件证书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电梯安全部件 | Annex IV | 公告机构进行EU型式检验并监督一致性 |
| 单台电梯安装 | Annex V | 公告机构对每台安装后的电梯进行最终检验 |
| 批量安装体系 | Annex XI/XII | 公告机构审核安装商质量保证体系 |
提交电梯布置图、载重、速度、层站数、井道尺寸和安全部件清单。
确认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缓冲器等安全部件已有有效EU型式检验证书。
整理安装记录、调试记录、电气图、计算书和维护说明。
公告机构现场验证制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和紧急报警功能。
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证据或安排复验。
公告机构签发最终检验证书,安装商签署DoC并加贴CE和NB编号。
电梯布置图和计算书
安全部件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和调试记录
现场最终检验报告
维护和救援说明书
电气控制图
EU符合性声明(DoC)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行业方案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电梯指令2014/33/EU适用于在特定楼层之间服务于建筑物的升降机,定义为在刚性导轨上沿固定行程运行、服务于指定楼层、由动力驱动的载客设备。覆盖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病床电梯、杂物电梯等。指令规定额定速度不超过0.15m/s的载客电梯、载重量不超过1000kg的载货电梯有简化要求。建筑工地用升降机、缆车、自动扶梯等排除在指令范围外。指令核心安全要求涵盖机械强度、控制系统安全、轿厢安全装置、门锁系统和紧急操作装置。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安全部件认证 |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上行超速保护、门锁装置、制动器 | 7类安全部件须由公告机构单独认证(EC型式检验),不得自行评估 |
| 轿厢与对重 | 轿厢面积限制(防止超载)、吊顶与壁板强度、轿厢净空 | 乘客电梯每人最小0.155m²,载货电梯有面积-载荷对应关系 |
| 悬挂系统 | 钢丝绳数量与直径、曳引力、补偿绳、悬挂比(1:1/2:1) | 至少两根独立钢丝绳(冗余设计),钢丝绳须符合EN 12385-5标准 |
| 防护装置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缓冲器、端站强迫减速、门锁验证 | 下行超速时限速器触发安全钳夹紧导轨,上行超速须有独立保护装置 |
| 安装与交付 | 整机检验、负载测试、平衡系数、电气安全检查、功能测试 | 交付前须完成125%额定载荷动载试验、平衡系数检测、各安全功能验证 |
合格评定路径分两条。电梯整机走Module G(单台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须由公告机构审核设计文件、现场检验安装并签发符合性证书。安全部件(如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E(产品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F(产品验证)。协调标准核心为EN 81-20(电梯设计与制造安全要求,替代旧EN 81-1/EN 81-2)和EN 81-50(电梯组件设计与计算、检验和试验)。安全部件EN 81-50覆盖限速器EN 81-50 5.3、安全钳EN 81-50 5.4、缓冲器EN 81-50 5.5、上行超速保护装置EN 81-50 5.6。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或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最终检验,确认符合EN 81-20要求。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安全部件性能和门锁系统。限速器触发速度须为额定速度的115%-140%(EN 81-50 5.3),触发后安全钳须在制停距离内使轿厢停止——渐进式安全钳的制停减速度不超过1gn(9.81m/s²),瞬时式安全钳仅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0.63m/s的电梯。缓冲器行程按EN 81-50 5.5计算——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速度不超过1m/s,耗能型缓冲器减速后轿厢速度不超过1/3额定速度。门锁系统要求层门在轿厢未在层站区域时不可开启,锁紧触点断开间距不小于5mm,触点在弹簧失效时仍能保持断开状态。紧急操作装置须包括手动松闸装置(三角钥匙操作)和紧急照明(轿厢内照度不低于5lux,持续至少1小时)。轿厢顶部护栏高度不低于0.7m,底坑深度须满足EN 81-20 Annex 5.7的计算要求(最低不低于1.4m)。电梯运行噪音轿厢内不超过55dB(A),机房不超过80dB(A)。
定位
2014/33/EU适用于永久服务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固定导轨之间运行、用于运送人员或人员和货物的电梯,以及安全部件。电梯指令强调整机安装后的最终检验和安全部件合格评定。
目标
① 确保电梯轿厢、井道、门系统、限速器、缓冲器和控制系统安全运行;
② 明确安装商、制造商和公告机构在整机及安全部件中的责任;
③ 通过最终检验确保每台电梯在实际安装环境中符合安全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乘客货物两用电梯及限速器、门锁、缓冲器、安全钳等安全部件。不适用于施工升降机、矿井提升设备和自动扶梯。
电梯产品必须满足2014/33/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安全部件认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等须单独完成EU型式检验;
整机设计:井道、轿厢、门系统、曳引系统和电气控制须满足EN 81系列;
电气安全:控制柜、紧急照明、报警和通信系统须符合安全要求;
最终检验:每台电梯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执行现场最终检查;
救援功能:应配置紧急报警、停电救援和防止人员被困措施;
技术文件:保留布置图、计算书、安全部件证书、安装记录和测试报告;
CE标志:整机合格后加贴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4/33/EU | EN 81-20(电梯安全规则) | Annex IV安全部件型式检验 Annex V最终检验 Annex XI质量保证 | EU符合性声明 DoC 最终检验证书 安全部件证书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电梯安全部件 | Annex IV | 公告机构进行EU型式检验并监督一致性 |
| 单台电梯安装 | Annex V | 公告机构对每台安装后的电梯进行最终检验 |
| 批量安装体系 | Annex XI/XII | 公告机构审核安装商质量保证体系 |
提交电梯布置图、载重、速度、层站数、井道尺寸和安全部件清单。
确认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缓冲器等安全部件已有有效EU型式检验证书。
整理安装记录、调试记录、电气图、计算书和维护说明。
公告机构现场验证制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和紧急报警功能。
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证据或安排复验。
公告机构签发最终检验证书,安装商签署DoC并加贴CE和NB编号。
电梯布置图和计算书
安全部件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和调试记录
现场最终检验报告
维护和救援说明书
电气控制图
EU符合性声明(DoC)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资讯中心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电梯指令2014/33/EU适用于在特定楼层之间服务于建筑物的升降机,定义为在刚性导轨上沿固定行程运行、服务于指定楼层、由动力驱动的载客设备。覆盖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病床电梯、杂物电梯等。指令规定额定速度不超过0.15m/s的载客电梯、载重量不超过1000kg的载货电梯有简化要求。建筑工地用升降机、缆车、自动扶梯等排除在指令范围外。指令核心安全要求涵盖机械强度、控制系统安全、轿厢安全装置、门锁系统和紧急操作装置。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安全部件认证 |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上行超速保护、门锁装置、制动器 | 7类安全部件须由公告机构单独认证(EC型式检验),不得自行评估 |
| 轿厢与对重 | 轿厢面积限制(防止超载)、吊顶与壁板强度、轿厢净空 | 乘客电梯每人最小0.155m²,载货电梯有面积-载荷对应关系 |
| 悬挂系统 | 钢丝绳数量与直径、曳引力、补偿绳、悬挂比(1:1/2:1) | 至少两根独立钢丝绳(冗余设计),钢丝绳须符合EN 12385-5标准 |
| 防护装置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缓冲器、端站强迫减速、门锁验证 | 下行超速时限速器触发安全钳夹紧导轨,上行超速须有独立保护装置 |
| 安装与交付 | 整机检验、负载测试、平衡系数、电气安全检查、功能测试 | 交付前须完成125%额定载荷动载试验、平衡系数检测、各安全功能验证 |
合格评定路径分两条。电梯整机走Module G(单台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须由公告机构审核设计文件、现场检验安装并签发符合性证书。安全部件(如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E(产品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F(产品验证)。协调标准核心为EN 81-20(电梯设计与制造安全要求,替代旧EN 81-1/EN 81-2)和EN 81-50(电梯组件设计与计算、检验和试验)。安全部件EN 81-50覆盖限速器EN 81-50 5.3、安全钳EN 81-50 5.4、缓冲器EN 81-50 5.5、上行超速保护装置EN 81-50 5.6。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或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最终检验,确认符合EN 81-20要求。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安全部件性能和门锁系统。限速器触发速度须为额定速度的115%-140%(EN 81-50 5.3),触发后安全钳须在制停距离内使轿厢停止——渐进式安全钳的制停减速度不超过1gn(9.81m/s²),瞬时式安全钳仅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0.63m/s的电梯。缓冲器行程按EN 81-50 5.5计算——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速度不超过1m/s,耗能型缓冲器减速后轿厢速度不超过1/3额定速度。门锁系统要求层门在轿厢未在层站区域时不可开启,锁紧触点断开间距不小于5mm,触点在弹簧失效时仍能保持断开状态。紧急操作装置须包括手动松闸装置(三角钥匙操作)和紧急照明(轿厢内照度不低于5lux,持续至少1小时)。轿厢顶部护栏高度不低于0.7m,底坑深度须满足EN 81-20 Annex 5.7的计算要求(最低不低于1.4m)。电梯运行噪音轿厢内不超过55dB(A),机房不超过80dB(A)。
定位
2014/33/EU适用于永久服务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固定导轨之间运行、用于运送人员或人员和货物的电梯,以及安全部件。电梯指令强调整机安装后的最终检验和安全部件合格评定。
目标
① 确保电梯轿厢、井道、门系统、限速器、缓冲器和控制系统安全运行;
② 明确安装商、制造商和公告机构在整机及安全部件中的责任;
③ 通过最终检验确保每台电梯在实际安装环境中符合安全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乘客货物两用电梯及限速器、门锁、缓冲器、安全钳等安全部件。不适用于施工升降机、矿井提升设备和自动扶梯。
电梯产品必须满足2014/33/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安全部件认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等须单独完成EU型式检验;
整机设计:井道、轿厢、门系统、曳引系统和电气控制须满足EN 81系列;
电气安全:控制柜、紧急照明、报警和通信系统须符合安全要求;
最终检验:每台电梯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执行现场最终检查;
救援功能:应配置紧急报警、停电救援和防止人员被困措施;
技术文件:保留布置图、计算书、安全部件证书、安装记录和测试报告;
CE标志:整机合格后加贴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4/33/EU | EN 81-20(电梯安全规则) | Annex IV安全部件型式检验 Annex V最终检验 Annex XI质量保证 | EU符合性声明 DoC 最终检验证书 安全部件证书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电梯安全部件 | Annex IV | 公告机构进行EU型式检验并监督一致性 |
| 单台电梯安装 | Annex V | 公告机构对每台安装后的电梯进行最终检验 |
| 批量安装体系 | Annex XI/XII | 公告机构审核安装商质量保证体系 |
提交电梯布置图、载重、速度、层站数、井道尺寸和安全部件清单。
确认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缓冲器等安全部件已有有效EU型式检验证书。
整理安装记录、调试记录、电气图、计算书和维护说明。
公告机构现场验证制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和紧急报警功能。
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证据或安排复验。
公告机构签发最终检验证书,安装商签署DoC并加贴CE和NB编号。
电梯布置图和计算书
安全部件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和调试记录
现场最终检验报告
维护和救援说明书
电气控制图
EU符合性声明(DoC)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关于我们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电梯指令2014/33/EU适用于在特定楼层之间服务于建筑物的升降机,定义为在刚性导轨上沿固定行程运行、服务于指定楼层、由动力驱动的载客设备。覆盖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病床电梯、杂物电梯等。指令规定额定速度不超过0.15m/s的载客电梯、载重量不超过1000kg的载货电梯有简化要求。建筑工地用升降机、缆车、自动扶梯等排除在指令范围外。指令核心安全要求涵盖机械强度、控制系统安全、轿厢安全装置、门锁系统和紧急操作装置。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安全部件认证 |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上行超速保护、门锁装置、制动器 | 7类安全部件须由公告机构单独认证(EC型式检验),不得自行评估 |
| 轿厢与对重 | 轿厢面积限制(防止超载)、吊顶与壁板强度、轿厢净空 | 乘客电梯每人最小0.155m²,载货电梯有面积-载荷对应关系 |
| 悬挂系统 | 钢丝绳数量与直径、曳引力、补偿绳、悬挂比(1:1/2:1) | 至少两根独立钢丝绳(冗余设计),钢丝绳须符合EN 12385-5标准 |
| 防护装置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缓冲器、端站强迫减速、门锁验证 | 下行超速时限速器触发安全钳夹紧导轨,上行超速须有独立保护装置 |
| 安装与交付 | 整机检验、负载测试、平衡系数、电气安全检查、功能测试 | 交付前须完成125%额定载荷动载试验、平衡系数检测、各安全功能验证 |
合格评定路径分两条。电梯整机走Module G(单台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须由公告机构审核设计文件、现场检验安装并签发符合性证书。安全部件(如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E(产品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F(产品验证)。协调标准核心为EN 81-20(电梯设计与制造安全要求,替代旧EN 81-1/EN 81-2)和EN 81-50(电梯组件设计与计算、检验和试验)。安全部件EN 81-50覆盖限速器EN 81-50 5.3、安全钳EN 81-50 5.4、缓冲器EN 81-50 5.5、上行超速保护装置EN 81-50 5.6。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或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最终检验,确认符合EN 81-20要求。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安全部件性能和门锁系统。限速器触发速度须为额定速度的115%-140%(EN 81-50 5.3),触发后安全钳须在制停距离内使轿厢停止——渐进式安全钳的制停减速度不超过1gn(9.81m/s²),瞬时式安全钳仅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0.63m/s的电梯。缓冲器行程按EN 81-50 5.5计算——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速度不超过1m/s,耗能型缓冲器减速后轿厢速度不超过1/3额定速度。门锁系统要求层门在轿厢未在层站区域时不可开启,锁紧触点断开间距不小于5mm,触点在弹簧失效时仍能保持断开状态。紧急操作装置须包括手动松闸装置(三角钥匙操作)和紧急照明(轿厢内照度不低于5lux,持续至少1小时)。轿厢顶部护栏高度不低于0.7m,底坑深度须满足EN 81-20 Annex 5.7的计算要求(最低不低于1.4m)。电梯运行噪音轿厢内不超过55dB(A),机房不超过80dB(A)。
定位
2014/33/EU适用于永久服务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固定导轨之间运行、用于运送人员或人员和货物的电梯,以及安全部件。电梯指令强调整机安装后的最终检验和安全部件合格评定。
目标
① 确保电梯轿厢、井道、门系统、限速器、缓冲器和控制系统安全运行;
② 明确安装商、制造商和公告机构在整机及安全部件中的责任;
③ 通过最终检验确保每台电梯在实际安装环境中符合安全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乘客货物两用电梯及限速器、门锁、缓冲器、安全钳等安全部件。不适用于施工升降机、矿井提升设备和自动扶梯。
电梯产品必须满足2014/33/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安全部件认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等须单独完成EU型式检验;
整机设计:井道、轿厢、门系统、曳引系统和电气控制须满足EN 81系列;
电气安全:控制柜、紧急照明、报警和通信系统须符合安全要求;
最终检验:每台电梯安装完成后须由公告机构执行现场最终检查;
救援功能:应配置紧急报警、停电救援和防止人员被困措施;
技术文件:保留布置图、计算书、安全部件证书、安装记录和测试报告;
CE标志:整机合格后加贴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4/33/EU | EN 81-20(电梯安全规则) | Annex IV安全部件型式检验 Annex V最终检验 Annex XI质量保证 | EU符合性声明 DoC 最终检验证书 安全部件证书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电梯安全部件 | Annex IV | 公告机构进行EU型式检验并监督一致性 |
| 单台电梯安装 | Annex V | 公告机构对每台安装后的电梯进行最终检验 |
| 批量安装体系 | Annex XI/XII | 公告机构审核安装商质量保证体系 |
提交电梯布置图、载重、速度、层站数、井道尺寸和安全部件清单。
确认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缓冲器等安全部件已有有效EU型式检验证书。
整理安装记录、调试记录、电气图、计算书和维护说明。
公告机构现场验证制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和紧急报警功能。
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证据或安排复验。
公告机构签发最终检验证书,安装商签署DoC并加贴CE和NB编号。
电梯布置图和计算书
安全部件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和调试记录
现场最终检验报告
维护和救援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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