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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设备指令(ATEX)(2014/34/EU)

指令概述

防爆设备指令2014/34/EU(ATEX)适用于拟用于爆炸性环境(气体、蒸汽、雾、粉尘)的设备和防护系统,覆盖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防爆传感器、防爆阀门等。设备按爆炸性环境出现频率分区——Zone 0/20(持续存在)、Zone 1/21(偶尔出现)、Zone 2/22(偶尔短时出现)。设备分Group I(矿用)和Group II(非矿用),Group II按设备保护级别(EPL)分Category 1(Ga/Zone 0)、Category 2(Gb/Zone 1)、Category 3(Gc/Zone 2)。粉尘环境对应Da/Db/Dc。

分类维度具体要求说明
爆炸环境分区0区(持续)、1区(正常)、2区(异常)气体环境;20/21/22区粉尘环境0区设备须最严苛的Ex ia/Ex ic本质安全或隔爆外壳
防爆型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油浸型o、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不同防爆型式有不同适用区域和温度组别(T1~T6)
温度组别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设备表面温度必须低于环境中可燃物质的最低自燃温度
设备组别I类(煤矿)、IIA(丙烷)、IIB(乙烯)、IIC(氢气/乙炔)、IIIA/IIIB/IIIC粉尘IIC类适用于氢气/乙炔等易爆气体,组别越高适用范围越广
合格评定EC型式检验(模块B)+ 生产质量保证(模块D)或产品验证(模块C2)1区设备须公告机构参与,2区简单设备(如灯具)可由制造商自行评估

合格评定路径按Category区分。Category 1(EPL Ga/Da)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G(单台验证),须公告机构全程介入。Category 2(EPL Gb/Db)走Module B + Module D或Module B + Module E或Module B + Module F。Category 3(EPL Gc/Dc)走Module A自我声明,制造商编制TCF并签署DoC。协调标准体系包括EN 1127-1(爆炸性环境基础概念和方法)、EN 60079系列(电气防爆设备)、EN 13463系列(非电气防爆设备)。防爆型式包括隔爆型d(EN 60079-1)、增安型e(EN 60079-7)、本安型i(EN 60079-11)、正压型p(EN 60079-2)、浇封型m(EN 60079-18)、n型n(EN 60079-15)。技术文件须含风险评估、爆炸性环境条件说明、防爆型式设计计算、型式试验报告和质量手册。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隔爆面参数和表面温度。隔爆型d(EN 60079-1)的隔爆面参数严格——隔爆间隙(FLA)对IIA类设备不大于0.30mm(容积大于500cm³时0.20mm),隔爆面宽度(FLC)对IIB类不小于12.5mm。表面温度须低于环境可燃气体/粉尘的引燃温度——设备温度组别T1至T6(T6最高85°C,T1最高450°C),粉尘环境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粉尘云引燃温度的2/3和粉尘层引燃温度减75K。本安型i(EN 60079-11)的电路参数须满足ia/ib等级的点燃曲线限制——电容和电感的储能须在故障条件下不超过可燃混合物的最小点燃能量(MIE)。正压型p(EN 60079-2)要求保护气体压力高于外部至少50Pa,失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电缆引入装置须按EN 60079-1附录C选型,密封圈尺寸与电缆外径匹配间隙不超过1mm。铭牌须标注Ex标志、防爆型式、温度组别、EPL类别和公告机构编号。

指令定位与目标

定位

2014/34/EU适用于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覆盖电气防爆和非电气防爆设备。ATEX按设备组别、类别和保护级别划分,重点控制点燃源、温度等级、外壳防护和质量一致性。

目标

① 防止设备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中成为点燃源;

② 建立Group I/II和Category M1/M2/1/2/3的风险分类体系;

③ 通过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和质量保证监督确保防爆结构持续一致。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传感器、控制箱、风机、非电气机械设备和保护系统。不适用于医疗环境、家用设备和海船专用设备等排除范围。

基本要求

防爆设备产品必须满足2014/34/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1. 区域和类别匹配:根据Zone 0/1/2或20/21/22选择Category 1/2/3设备;

  2. 防爆型式:按Ex d、Ex e、Ex i、Ex t、Ex p等保护型式设计和测试;

  3. 温度等级: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目标气体或粉尘点燃温度;

  4. 外壳防护:粉尘防爆设备需满足IP防护和耐热冲击要求;

  5. 非电气点燃源:机械摩擦、静电、热表面、冲击火花需进行点燃风险评估;

  6. 质量保证:Category 1/2电气设备和部分非电气设备须公告机构监督生产;

  7. Ex标志:铭牌需标注Ex组别、类别、保护型式、温度等级和证书号。

认证依据


核心法规协调标准(hEN)评估体系核心文件

2014/34/EU

EN IEC 60079-0(通用要求)
EN 60079-1(隔爆外壳)
EN 60079-7(增安型)
EN ISO 80079-36(非电气设备)

Category 1/2: EU型式检验+质量保证
Category 3: 内部生产控制
非电气设备按80079系列评估

EU型式检验证书

防爆测试报告

EU符合性声明 DoC


风险等级与认证模式


风险等级认证等级认证方式
Category 1 / M1Module B+D/F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并监督生产质量,适用于Zone 0/20
Category 2 / M2Module B+C1/D/E公告机构型式检验,生产阶段抽检或质量保证
Category 3Module A制造商内部生产控制,适用于Zone 2/22低风险区域


认证流程

  1. 防爆区域和类别判定

    确认Zone、气体/粉尘组别、温度等级和设备类别。

  2. 防爆结构设计审查

    审核Ex d/e/i/t/p等保护型式、材料、间隙、接地和静电控制措施。

  3. 样品防爆测试

    执行火焰传播、温度、冲击、IP防护、介电强度和热稳定测试。

  4.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

    Category 1/2设备由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5. 生产质量审核

    按Module D/E或产品验证要求审核防爆关键工序和一致性控制。

  6. Ex标志与DoC

    签署DoC并在铭牌标注CE、Ex、防爆型式、温度等级和NB编号。

合规文件清单

  • 防爆区域和温度等级判定表

  • Ex结构图和材料清单

  • EN 60079系列测试报告

  • 点燃危险评估报告

  • EU型式检验证书

  • 防爆铭牌样稿

  • EU符合性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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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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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指令覆盖
5年
证书有效期
24h
响应时效
  •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CE认证产品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

    防爆设备指令(ATEX)(2014/34/EU)

    指令概述

    防爆设备指令2014/34/EU(ATEX)适用于拟用于爆炸性环境(气体、蒸汽、雾、粉尘)的设备和防护系统,覆盖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防爆传感器、防爆阀门等。设备按爆炸性环境出现频率分区——Zone 0/20(持续存在)、Zone 1/21(偶尔出现)、Zone 2/22(偶尔短时出现)。设备分Group I(矿用)和Group II(非矿用),Group II按设备保护级别(EPL)分Category 1(Ga/Zone 0)、Category 2(Gb/Zone 1)、Category 3(Gc/Zone 2)。粉尘环境对应Da/Db/Dc。

    分类维度具体要求说明
    爆炸环境分区0区(持续)、1区(正常)、2区(异常)气体环境;20/21/22区粉尘环境0区设备须最严苛的Ex ia/Ex ic本质安全或隔爆外壳
    防爆型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油浸型o、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不同防爆型式有不同适用区域和温度组别(T1~T6)
    温度组别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设备表面温度必须低于环境中可燃物质的最低自燃温度
    设备组别I类(煤矿)、IIA(丙烷)、IIB(乙烯)、IIC(氢气/乙炔)、IIIA/IIIB/IIIC粉尘IIC类适用于氢气/乙炔等易爆气体,组别越高适用范围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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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评定路径按Category区分。Category 1(EPL Ga/Da)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G(单台验证),须公告机构全程介入。Category 2(EPL Gb/Db)走Module B + Module D或Module B + Module E或Module B + Module F。Category 3(EPL Gc/Dc)走Module A自我声明,制造商编制TCF并签署DoC。协调标准体系包括EN 1127-1(爆炸性环境基础概念和方法)、EN 60079系列(电气防爆设备)、EN 13463系列(非电气防爆设备)。防爆型式包括隔爆型d(EN 60079-1)、增安型e(EN 60079-7)、本安型i(EN 60079-11)、正压型p(EN 60079-2)、浇封型m(EN 60079-18)、n型n(EN 60079-15)。技术文件须含风险评估、爆炸性环境条件说明、防爆型式设计计算、型式试验报告和质量手册。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隔爆面参数和表面温度。隔爆型d(EN 60079-1)的隔爆面参数严格——隔爆间隙(FLA)对IIA类设备不大于0.30mm(容积大于500cm³时0.20mm),隔爆面宽度(FLC)对IIB类不小于12.5mm。表面温度须低于环境可燃气体/粉尘的引燃温度——设备温度组别T1至T6(T6最高85°C,T1最高450°C),粉尘环境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粉尘云引燃温度的2/3和粉尘层引燃温度减75K。本安型i(EN 60079-11)的电路参数须满足ia/ib等级的点燃曲线限制——电容和电感的储能须在故障条件下不超过可燃混合物的最小点燃能量(MIE)。正压型p(EN 60079-2)要求保护气体压力高于外部至少50Pa,失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电缆引入装置须按EN 60079-1附录C选型,密封圈尺寸与电缆外径匹配间隙不超过1mm。铭牌须标注Ex标志、防爆型式、温度组别、EPL类别和公告机构编号。

    指令定位与目标

    定位

    2014/34/EU适用于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覆盖电气防爆和非电气防爆设备。ATEX按设备组别、类别和保护级别划分,重点控制点燃源、温度等级、外壳防护和质量一致性。

    目标

    ① 防止设备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中成为点燃源;

    ② 建立Group I/II和Category M1/M2/1/2/3的风险分类体系;

    ③ 通过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和质量保证监督确保防爆结构持续一致。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传感器、控制箱、风机、非电气机械设备和保护系统。不适用于医疗环境、家用设备和海船专用设备等排除范围。

    基本要求

    防爆设备产品必须满足2014/34/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1. 区域和类别匹配:根据Zone 0/1/2或20/21/22选择Category 1/2/3设备;

    2. 防爆型式:按Ex d、Ex e、Ex i、Ex t、Ex p等保护型式设计和测试;

    3. 温度等级: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目标气体或粉尘点燃温度;

    4. 外壳防护:粉尘防爆设备需满足IP防护和耐热冲击要求;

    5. 非电气点燃源:机械摩擦、静电、热表面、冲击火花需进行点燃风险评估;

    6. 质量保证:Category 1/2电气设备和部分非电气设备须公告机构监督生产;

    7. Ex标志:铭牌需标注Ex组别、类别、保护型式、温度等级和证书号。

    认证依据


    核心法规协调标准(hEN)评估体系核心文件

    2014/34/EU

    EN IEC 60079-0(通用要求)
    EN 60079-1(隔爆外壳)
    EN 60079-7(增安型)
    EN ISO 80079-36(非电气设备)

    Category 1/2: EU型式检验+质量保证
    Category 3: 内部生产控制
    非电气设备按80079系列评估

    EU型式检验证书

    防爆测试报告

    EU符合性声明 DoC


    风险等级与认证模式


    风险等级认证等级认证方式
    Category 1 / M1Module B+D/F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并监督生产质量,适用于Zone 0/20
    Category 2 / M2Module B+C1/D/E公告机构型式检验,生产阶段抽检或质量保证
    Category 3Module A制造商内部生产控制,适用于Zone 2/22低风险区域


    认证流程

    1. 防爆区域和类别判定

      确认Zone、气体/粉尘组别、温度等级和设备类别。

    2. 防爆结构设计审查

      审核Ex d/e/i/t/p等保护型式、材料、间隙、接地和静电控制措施。

    3. 样品防爆测试

      执行火焰传播、温度、冲击、IP防护、介电强度和热稳定测试。

    4.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

      Category 1/2设备由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5. 生产质量审核

      按Module D/E或产品验证要求审核防爆关键工序和一致性控制。

    6. Ex标志与DoC

      签署DoC并在铭牌标注CE、Ex、防爆型式、温度等级和NB编号。

    合规文件清单

    • 防爆区域和温度等级判定表

    • Ex结构图和材料清单

    • EN 60079系列测试报告

    • 点燃危险评估报告

    • EU型式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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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U符合性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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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令概述

      防爆设备指令2014/34/EU(ATEX)适用于拟用于爆炸性环境(气体、蒸汽、雾、粉尘)的设备和防护系统,覆盖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防爆传感器、防爆阀门等。设备按爆炸性环境出现频率分区——Zone 0/20(持续存在)、Zone 1/21(偶尔出现)、Zone 2/22(偶尔短时出现)。设备分Group I(矿用)和Group II(非矿用),Group II按设备保护级别(EPL)分Category 1(Ga/Zone 0)、Category 2(Gb/Zone 1)、Category 3(Gc/Zone 2)。粉尘环境对应Da/Db/Dc。

      分类维度具体要求说明
      爆炸环境分区0区(持续)、1区(正常)、2区(异常)气体环境;20/21/22区粉尘环境0区设备须最严苛的Ex ia/Ex ic本质安全或隔爆外壳
      防爆型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油浸型o、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不同防爆型式有不同适用区域和温度组别(T1~T6)
      温度组别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设备表面温度必须低于环境中可燃物质的最低自燃温度
      设备组别I类(煤矿)、IIA(丙烷)、IIB(乙烯)、IIC(氢气/乙炔)、IIIA/IIIB/IIIC粉尘IIC类适用于氢气/乙炔等易爆气体,组别越高适用范围越广
      合格评定EC型式检验(模块B)+ 生产质量保证(模块D)或产品验证(模块C2)1区设备须公告机构参与,2区简单设备(如灯具)可由制造商自行评估

      合格评定路径按Category区分。Category 1(EPL Ga/Da)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G(单台验证),须公告机构全程介入。Category 2(EPL Gb/Db)走Module B + Module D或Module B + Module E或Module B + Module F。Category 3(EPL Gc/Dc)走Module A自我声明,制造商编制TCF并签署DoC。协调标准体系包括EN 1127-1(爆炸性环境基础概念和方法)、EN 60079系列(电气防爆设备)、EN 13463系列(非电气防爆设备)。防爆型式包括隔爆型d(EN 60079-1)、增安型e(EN 60079-7)、本安型i(EN 60079-11)、正压型p(EN 60079-2)、浇封型m(EN 60079-18)、n型n(EN 60079-15)。技术文件须含风险评估、爆炸性环境条件说明、防爆型式设计计算、型式试验报告和质量手册。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隔爆面参数和表面温度。隔爆型d(EN 60079-1)的隔爆面参数严格——隔爆间隙(FLA)对IIA类设备不大于0.30mm(容积大于500cm³时0.20mm),隔爆面宽度(FLC)对IIB类不小于12.5mm。表面温度须低于环境可燃气体/粉尘的引燃温度——设备温度组别T1至T6(T6最高85°C,T1最高450°C),粉尘环境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粉尘云引燃温度的2/3和粉尘层引燃温度减75K。本安型i(EN 60079-11)的电路参数须满足ia/ib等级的点燃曲线限制——电容和电感的储能须在故障条件下不超过可燃混合物的最小点燃能量(MIE)。正压型p(EN 60079-2)要求保护气体压力高于外部至少50Pa,失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电缆引入装置须按EN 60079-1附录C选型,密封圈尺寸与电缆外径匹配间隙不超过1mm。铭牌须标注Ex标志、防爆型式、温度组别、EPL类别和公告机构编号。

      指令定位与目标

      定位

      2014/34/EU适用于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覆盖电气防爆和非电气防爆设备。ATEX按设备组别、类别和保护级别划分,重点控制点燃源、温度等级、外壳防护和质量一致性。

      目标

      ① 防止设备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中成为点燃源;

      ② 建立Group I/II和Category M1/M2/1/2/3的风险分类体系;

      ③ 通过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和质量保证监督确保防爆结构持续一致。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传感器、控制箱、风机、非电气机械设备和保护系统。不适用于医疗环境、家用设备和海船专用设备等排除范围。

      基本要求

      防爆设备产品必须满足2014/34/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1. 区域和类别匹配:根据Zone 0/1/2或20/21/22选择Category 1/2/3设备;

      2. 防爆型式:按Ex d、Ex e、Ex i、Ex t、Ex p等保护型式设计和测试;

      3. 温度等级: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目标气体或粉尘点燃温度;

      4. 外壳防护:粉尘防爆设备需满足IP防护和耐热冲击要求;

      5. 非电气点燃源:机械摩擦、静电、热表面、冲击火花需进行点燃风险评估;

      6. 质量保证:Category 1/2电气设备和部分非电气设备须公告机构监督生产;

      7. Ex标志:铭牌需标注Ex组别、类别、保护型式、温度等级和证书号。

      认证依据


      核心法规协调标准(hEN)评估体系核心文件

      2014/34/EU

      EN IEC 60079-0(通用要求)
      EN 60079-1(隔爆外壳)
      EN 60079-7(增安型)
      EN ISO 80079-36(非电气设备)

      Category 1/2: EU型式检验+质量保证
      Category 3: 内部生产控制
      非电气设备按80079系列评估

      EU型式检验证书

      防爆测试报告

      EU符合性声明 DoC


      风险等级与认证模式


      风险等级认证等级认证方式
      Category 1 / M1Module B+D/F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并监督生产质量,适用于Zone 0/20
      Category 2 / M2Module B+C1/D/E公告机构型式检验,生产阶段抽检或质量保证
      Category 3Module A制造商内部生产控制,适用于Zone 2/22低风险区域


      认证流程

      1. 防爆区域和类别判定

        确认Zone、气体/粉尘组别、温度等级和设备类别。

      2. 防爆结构设计审查

        审核Ex d/e/i/t/p等保护型式、材料、间隙、接地和静电控制措施。

      3. 样品防爆测试

        执行火焰传播、温度、冲击、IP防护、介电强度和热稳定测试。

      4.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

        Category 1/2设备由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5. 生产质量审核

        按Module D/E或产品验证要求审核防爆关键工序和一致性控制。

      6. Ex标志与DoC

        签署DoC并在铭牌标注CE、Ex、防爆型式、温度等级和NB编号。

      合规文件清单

      • 防爆区域和温度等级判定表

      • Ex结构图和材料清单

      • EN 60079系列测试报告

      • 点燃危险评估报告

      • EU型式检验证书

      • 防爆铭牌样稿

      • EU符合性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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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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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指令覆盖
      5年
      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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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设备指令(ATEX)(2014/34/EU)

        指令概述

        防爆设备指令2014/34/EU(ATEX)适用于拟用于爆炸性环境(气体、蒸汽、雾、粉尘)的设备和防护系统,覆盖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防爆传感器、防爆阀门等。设备按爆炸性环境出现频率分区——Zone 0/20(持续存在)、Zone 1/21(偶尔出现)、Zone 2/22(偶尔短时出现)。设备分Group I(矿用)和Group II(非矿用),Group II按设备保护级别(EPL)分Category 1(Ga/Zone 0)、Category 2(Gb/Zone 1)、Category 3(Gc/Zone 2)。粉尘环境对应Da/Db/Dc。

        分类维度具体要求说明
        爆炸环境分区0区(持续)、1区(正常)、2区(异常)气体环境;20/21/22区粉尘环境0区设备须最严苛的Ex ia/Ex ic本质安全或隔爆外壳
        防爆型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油浸型o、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不同防爆型式有不同适用区域和温度组别(T1~T6)
        温度组别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设备表面温度必须低于环境中可燃物质的最低自燃温度
        设备组别I类(煤矿)、IIA(丙烷)、IIB(乙烯)、IIC(氢气/乙炔)、IIIA/IIIB/IIIC粉尘IIC类适用于氢气/乙炔等易爆气体,组别越高适用范围越广
        合格评定EC型式检验(模块B)+ 生产质量保证(模块D)或产品验证(模块C2)1区设备须公告机构参与,2区简单设备(如灯具)可由制造商自行评估

        合格评定路径按Category区分。Category 1(EPL Ga/Da)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G(单台验证),须公告机构全程介入。Category 2(EPL Gb/Db)走Module B + Module D或Module B + Module E或Module B + Module F。Category 3(EPL Gc/Dc)走Module A自我声明,制造商编制TCF并签署DoC。协调标准体系包括EN 1127-1(爆炸性环境基础概念和方法)、EN 60079系列(电气防爆设备)、EN 13463系列(非电气防爆设备)。防爆型式包括隔爆型d(EN 60079-1)、增安型e(EN 60079-7)、本安型i(EN 60079-11)、正压型p(EN 60079-2)、浇封型m(EN 60079-18)、n型n(EN 60079-15)。技术文件须含风险评估、爆炸性环境条件说明、防爆型式设计计算、型式试验报告和质量手册。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隔爆面参数和表面温度。隔爆型d(EN 60079-1)的隔爆面参数严格——隔爆间隙(FLA)对IIA类设备不大于0.30mm(容积大于500cm³时0.20mm),隔爆面宽度(FLC)对IIB类不小于12.5mm。表面温度须低于环境可燃气体/粉尘的引燃温度——设备温度组别T1至T6(T6最高85°C,T1最高450°C),粉尘环境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粉尘云引燃温度的2/3和粉尘层引燃温度减75K。本安型i(EN 60079-11)的电路参数须满足ia/ib等级的点燃曲线限制——电容和电感的储能须在故障条件下不超过可燃混合物的最小点燃能量(MIE)。正压型p(EN 60079-2)要求保护气体压力高于外部至少50Pa,失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电缆引入装置须按EN 60079-1附录C选型,密封圈尺寸与电缆外径匹配间隙不超过1mm。铭牌须标注Ex标志、防爆型式、温度组别、EPL类别和公告机构编号。

        指令定位与目标

        定位

        2014/34/EU适用于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覆盖电气防爆和非电气防爆设备。ATEX按设备组别、类别和保护级别划分,重点控制点燃源、温度等级、外壳防护和质量一致性。

        目标

        ① 防止设备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中成为点燃源;

        ② 建立Group I/II和Category M1/M2/1/2/3的风险分类体系;

        ③ 通过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和质量保证监督确保防爆结构持续一致。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传感器、控制箱、风机、非电气机械设备和保护系统。不适用于医疗环境、家用设备和海船专用设备等排除范围。

        基本要求

        防爆设备产品必须满足2014/34/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1. 区域和类别匹配:根据Zone 0/1/2或20/21/22选择Category 1/2/3设备;

        2. 防爆型式:按Ex d、Ex e、Ex i、Ex t、Ex p等保护型式设计和测试;

        3. 温度等级: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目标气体或粉尘点燃温度;

        4. 外壳防护:粉尘防爆设备需满足IP防护和耐热冲击要求;

        5. 非电气点燃源:机械摩擦、静电、热表面、冲击火花需进行点燃风险评估;

        6. 质量保证:Category 1/2电气设备和部分非电气设备须公告机构监督生产;

        7. Ex标志:铭牌需标注Ex组别、类别、保护型式、温度等级和证书号。

        认证依据


        核心法规协调标准(hEN)评估体系核心文件

        2014/34/EU

        EN IEC 60079-0(通用要求)
        EN 60079-1(隔爆外壳)
        EN 60079-7(增安型)
        EN ISO 80079-36(非电气设备)

        Category 1/2: EU型式检验+质量保证
        Category 3: 内部生产控制
        非电气设备按80079系列评估

        EU型式检验证书

        防爆测试报告

        EU符合性声明 DoC


        风险等级与认证模式


        风险等级认证等级认证方式
        Category 1 / M1Module B+D/F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并监督生产质量,适用于Zone 0/20
        Category 2 / M2Module B+C1/D/E公告机构型式检验,生产阶段抽检或质量保证
        Category 3Module A制造商内部生产控制,适用于Zone 2/22低风险区域


        认证流程

        1. 防爆区域和类别判定

          确认Zone、气体/粉尘组别、温度等级和设备类别。

        2. 防爆结构设计审查

          审核Ex d/e/i/t/p等保护型式、材料、间隙、接地和静电控制措施。

        3. 样品防爆测试

          执行火焰传播、温度、冲击、IP防护、介电强度和热稳定测试。

        4.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

          Category 1/2设备由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5. 生产质量审核

          按Module D/E或产品验证要求审核防爆关键工序和一致性控制。

        6. Ex标志与DoC

          签署DoC并在铭牌标注CE、Ex、防爆型式、温度等级和NB编号。

        合规文件清单

        • 防爆区域和温度等级判定表

        • Ex结构图和材料清单

        • EN 60079系列测试报告

        • 点燃危险评估报告

        • EU型式检验证书

        • 防爆铭牌样稿

        • EU符合性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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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设备指令(ATEX)(2014/34/EU)

          指令概述

          防爆设备指令2014/34/EU(ATEX)适用于拟用于爆炸性环境(气体、蒸汽、雾、粉尘)的设备和防护系统,覆盖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防爆传感器、防爆阀门等。设备按爆炸性环境出现频率分区——Zone 0/20(持续存在)、Zone 1/21(偶尔出现)、Zone 2/22(偶尔短时出现)。设备分Group I(矿用)和Group II(非矿用),Group II按设备保护级别(EPL)分Category 1(Ga/Zone 0)、Category 2(Gb/Zone 1)、Category 3(Gc/Zone 2)。粉尘环境对应Da/Db/Dc。

          分类维度具体要求说明
          爆炸环境分区0区(持续)、1区(正常)、2区(异常)气体环境;20/21/22区粉尘环境0区设备须最严苛的Ex ia/Ex ic本质安全或隔爆外壳
          防爆型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油浸型o、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不同防爆型式有不同适用区域和温度组别(T1~T6)
          温度组别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设备表面温度必须低于环境中可燃物质的最低自燃温度
          设备组别I类(煤矿)、IIA(丙烷)、IIB(乙烯)、IIC(氢气/乙炔)、IIIA/IIIB/IIIC粉尘IIC类适用于氢气/乙炔等易爆气体,组别越高适用范围越广
          合格评定EC型式检验(模块B)+ 生产质量保证(模块D)或产品验证(模块C2)1区设备须公告机构参与,2区简单设备(如灯具)可由制造商自行评估

          合格评定路径按Category区分。Category 1(EPL Ga/Da)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G(单台验证),须公告机构全程介入。Category 2(EPL Gb/Db)走Module B + Module D或Module B + Module E或Module B + Module F。Category 3(EPL Gc/Dc)走Module A自我声明,制造商编制TCF并签署DoC。协调标准体系包括EN 1127-1(爆炸性环境基础概念和方法)、EN 60079系列(电气防爆设备)、EN 13463系列(非电气防爆设备)。防爆型式包括隔爆型d(EN 60079-1)、增安型e(EN 60079-7)、本安型i(EN 60079-11)、正压型p(EN 60079-2)、浇封型m(EN 60079-18)、n型n(EN 60079-15)。技术文件须含风险评估、爆炸性环境条件说明、防爆型式设计计算、型式试验报告和质量手册。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隔爆面参数和表面温度。隔爆型d(EN 60079-1)的隔爆面参数严格——隔爆间隙(FLA)对IIA类设备不大于0.30mm(容积大于500cm³时0.20mm),隔爆面宽度(FLC)对IIB类不小于12.5mm。表面温度须低于环境可燃气体/粉尘的引燃温度——设备温度组别T1至T6(T6最高85°C,T1最高450°C),粉尘环境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粉尘云引燃温度的2/3和粉尘层引燃温度减75K。本安型i(EN 60079-11)的电路参数须满足ia/ib等级的点燃曲线限制——电容和电感的储能须在故障条件下不超过可燃混合物的最小点燃能量(MIE)。正压型p(EN 60079-2)要求保护气体压力高于外部至少50Pa,失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电缆引入装置须按EN 60079-1附录C选型,密封圈尺寸与电缆外径匹配间隙不超过1mm。铭牌须标注Ex标志、防爆型式、温度组别、EPL类别和公告机构编号。

          指令定位与目标

          定位

          2014/34/EU适用于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覆盖电气防爆和非电气防爆设备。ATEX按设备组别、类别和保护级别划分,重点控制点燃源、温度等级、外壳防护和质量一致性。

          目标

          ① 防止设备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中成为点燃源;

          ② 建立Group I/II和Category M1/M2/1/2/3的风险分类体系;

          ③ 通过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和质量保证监督确保防爆结构持续一致。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传感器、控制箱、风机、非电气机械设备和保护系统。不适用于医疗环境、家用设备和海船专用设备等排除范围。

          基本要求

          防爆设备产品必须满足2014/34/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1. 区域和类别匹配:根据Zone 0/1/2或20/21/22选择Category 1/2/3设备;

          2. 防爆型式:按Ex d、Ex e、Ex i、Ex t、Ex p等保护型式设计和测试;

          3. 温度等级: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目标气体或粉尘点燃温度;

          4. 外壳防护:粉尘防爆设备需满足IP防护和耐热冲击要求;

          5. 非电气点燃源:机械摩擦、静电、热表面、冲击火花需进行点燃风险评估;

          6. 质量保证:Category 1/2电气设备和部分非电气设备须公告机构监督生产;

          7. Ex标志:铭牌需标注Ex组别、类别、保护型式、温度等级和证书号。

          认证依据


          核心法规协调标准(hEN)评估体系核心文件

          2014/34/EU

          EN IEC 60079-0(通用要求)
          EN 60079-1(隔爆外壳)
          EN 60079-7(增安型)
          EN ISO 80079-36(非电气设备)

          Category 1/2: EU型式检验+质量保证
          Category 3: 内部生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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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2 / M2Module B+C1/D/E公告机构型式检验,生产阶段抽检或质量保证
          Category 3Module A制造商内部生产控制,适用于Zone 2/22低风险区域


          认证流程

          1. 防爆区域和类别判定

            确认Zone、气体/粉尘组别、温度等级和设备类别。

          2. 防爆结构设计审查

            审核Ex d/e/i/t/p等保护型式、材料、间隙、接地和静电控制措施。

          3. 样品防爆测试

            执行火焰传播、温度、冲击、IP防护、介电强度和热稳定测试。

          4.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

            Category 1/2设备由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5. 生产质量审核

            按Module D/E或产品验证要求审核防爆关键工序和一致性控制。

          6. Ex标志与DoC

            签署DoC并在铭牌标注CE、Ex、防爆型式、温度等级和NB编号。

          合规文件清单

          • 防爆区域和温度等级判定表

          • Ex结构图和材料清单

          • EN 60079系列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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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设备指令(ATEX)(2014/34/EU)

            指令概述

            防爆设备指令2014/34/EU(ATEX)适用于拟用于爆炸性环境(气体、蒸汽、雾、粉尘)的设备和防护系统,覆盖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防爆传感器、防爆阀门等。设备按爆炸性环境出现频率分区——Zone 0/20(持续存在)、Zone 1/21(偶尔出现)、Zone 2/22(偶尔短时出现)。设备分Group I(矿用)和Group II(非矿用),Group II按设备保护级别(EPL)分Category 1(Ga/Zone 0)、Category 2(Gb/Zone 1)、Category 3(Gc/Zone 2)。粉尘环境对应Da/Db/Dc。

            分类维度具体要求说明
            爆炸环境分区0区(持续)、1区(正常)、2区(异常)气体环境;20/21/22区粉尘环境0区设备须最严苛的Ex ia/Ex ic本质安全或隔爆外壳
            防爆型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油浸型o、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不同防爆型式有不同适用区域和温度组别(T1~T6)
            温度组别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设备表面温度必须低于环境中可燃物质的最低自燃温度
            设备组别I类(煤矿)、IIA(丙烷)、IIB(乙烯)、IIC(氢气/乙炔)、IIIA/IIIB/IIIC粉尘IIC类适用于氢气/乙炔等易爆气体,组别越高适用范围越广
            合格评定EC型式检验(模块B)+ 生产质量保证(模块D)或产品验证(模块C2)1区设备须公告机构参与,2区简单设备(如灯具)可由制造商自行评估

            合格评定路径按Category区分。Category 1(EPL Ga/Da)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B + Module G(单台验证),须公告机构全程介入。Category 2(EPL Gb/Db)走Module B + Module D或Module B + Module E或Module B + Module F。Category 3(EPL Gc/Dc)走Module A自我声明,制造商编制TCF并签署DoC。协调标准体系包括EN 1127-1(爆炸性环境基础概念和方法)、EN 60079系列(电气防爆设备)、EN 13463系列(非电气防爆设备)。防爆型式包括隔爆型d(EN 60079-1)、增安型e(EN 60079-7)、本安型i(EN 60079-11)、正压型p(EN 60079-2)、浇封型m(EN 60079-18)、n型n(EN 60079-15)。技术文件须含风险评估、爆炸性环境条件说明、防爆型式设计计算、型式试验报告和质量手册。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隔爆面参数和表面温度。隔爆型d(EN 60079-1)的隔爆面参数严格——隔爆间隙(FLA)对IIA类设备不大于0.30mm(容积大于500cm³时0.20mm),隔爆面宽度(FLC)对IIB类不小于12.5mm。表面温度须低于环境可燃气体/粉尘的引燃温度——设备温度组别T1至T6(T6最高85°C,T1最高450°C),粉尘环境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粉尘云引燃温度的2/3和粉尘层引燃温度减75K。本安型i(EN 60079-11)的电路参数须满足ia/ib等级的点燃曲线限制——电容和电感的储能须在故障条件下不超过可燃混合物的最小点燃能量(MIE)。正压型p(EN 60079-2)要求保护气体压力高于外部至少50Pa,失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电缆引入装置须按EN 60079-1附录C选型,密封圈尺寸与电缆外径匹配间隙不超过1mm。铭牌须标注Ex标志、防爆型式、温度组别、EPL类别和公告机构编号。

            指令定位与目标

            定位

            2014/34/EU适用于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覆盖电气防爆和非电气防爆设备。ATEX按设备组别、类别和保护级别划分,重点控制点燃源、温度等级、外壳防护和质量一致性。

            目标

            ① 防止设备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中成为点燃源;

            ② 建立Group I/II和Category M1/M2/1/2/3的风险分类体系;

            ③ 通过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和质量保证监督确保防爆结构持续一致。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防爆电机、防爆灯具、防爆开关、传感器、控制箱、风机、非电气机械设备和保护系统。不适用于医疗环境、家用设备和海船专用设备等排除范围。

            基本要求

            防爆设备产品必须满足2014/34/EU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1. 区域和类别匹配:根据Zone 0/1/2或20/21/22选择Category 1/2/3设备;

            2. 防爆型式:按Ex d、Ex e、Ex i、Ex t、Ex p等保护型式设计和测试;

            3. 温度等级:设备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目标气体或粉尘点燃温度;

            4. 外壳防护:粉尘防爆设备需满足IP防护和耐热冲击要求;

            5. 非电气点燃源:机械摩擦、静电、热表面、冲击火花需进行点燃风险评估;

            6. 质量保证:Category 1/2电气设备和部分非电气设备须公告机构监督生产;

            7. Ex标志:铭牌需标注Ex组别、类别、保护型式、温度等级和证书号。

            认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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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 IEC 60079-0(通用要求)
            EN 60079-1(隔爆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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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 ISO 80079-36(非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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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3: 内部生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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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流程

            1. 防爆区域和类别判定

              确认Zone、气体/粉尘组别、温度等级和设备类别。

            2. 防爆结构设计审查

              审核Ex d/e/i/t/p等保护型式、材料、间隙、接地和静电控制措施。

            3. 样品防爆测试

              执行火焰传播、温度、冲击、IP防护、介电强度和热稳定测试。

            4.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

              Category 1/2设备由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5. 生产质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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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标志与DoC

              签署DoC并在铭牌标注CE、Ex、防爆型式、温度等级和NB编号。

            合规文件清单

            • 防爆区域和温度等级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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