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类别和市场确认
确认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额定压力、热负荷和安装方式。
燃气器具法规2016/426(GAR)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LPG、人工煤气)用于烹饪、取暖、热水生产的器具及其安全/控制装置。覆盖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燃气烧烤炉、燃气辐射取暖器等。法规将燃气按族群分类——G族(天然气、甲烷)、L族(LPG丁烷/丙烷)、H族(人工煤气),器具须明确标注适用族群。热输入功率不超过10kW的器具、排烟温度低于110°C的冷凝式锅炉有特定技术要求。法规核心关注燃烧安全(CO/NOx排放)、燃气泄漏防护和电气安全(带电燃气器具)。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燃烧安全 | 燃烧稳定性、熄火保护、烟气CO含量、不完全燃烧防护 | 正常燃烧烟气中CO小于300ppm,熄火后须自动切断燃气供应(3秒内) |
| 气密性要求 | 燃气管路系统在1.5倍工作压力下无泄漏 | 接口连接处皂液测试无气泡,燃气压力开关须能在失压时切断燃气 |
| 温度与过热保护 | 水温限制、表面温升、过热保护装置(TCO) | 可接触表面小于70℃,燃烧室壁小于95℃,燃气热水器TCO动作温度通常≤110℃ |
| 电气安全 | 绝缘等级、接地连续性、防漏电、防干烧、防水等级 | 电点火装置须符合EN 60335-1,燃气热水器须满足IPX4防水 |
| 能效要求 | 热效率等级、待机功耗、能源效率标签(ErP指令) | 燃气热水器热效率须≥84%(冷凝式≥94%),需贴能源效率标签 |
合格评定路径按器具类型区分。设计阶段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出具型式检验证书。生产阶段走Module C(内部生产控制)+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C + Module F(产品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无公告机构参与的自声明路径仅在ATSO(技术规范性文件)覆盖且风险较低时可用。协调标准包括EN 437(测试气体/压力标准)、EN 298(自动燃烧控制系统)、EN 161(燃气电磁阀)、EN 126(多功能控制器)、EN 125(火焰监控装置)。带电燃气器具还须满足LVD 2014/35/EU和EMC 2014/30/EU。技术文件须含设计图纸、风险分析、燃烧测试报告、材料耐温证明、使用说明书和DoC。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CO排放和熄火保护。正常燃烧烟气中CO浓度不得超过0.20%(2000ppm,干烟气,空气系数1.0换算),部分标准要求更严——如EN 525辐射取暖器CO不超过0.10%。熄火保护装置须在火焰意外熄灭后60秒内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热电偶式保护阀响应时间通常30-60秒。燃气泄漏测试要求在工作压力下各气路接头泄漏量不超过0.06L/h(丁烷)。点火可靠性测试要求连续点火10次至少8次成功,点火失败后须自动切断燃气。NOx排放按EN 676分级——Level 1不超过130mg/kWh,Level 2不超过80mg/kWh。燃气热水器的水温稳定性在流量变化时波动不超过正负5K。安全温度限制器(STL)在出水温度超过95°C时须切断燃烧。带电部件绝缘耐压测试施加1500V持续1分钟无击穿。器具铭牌须标注适用燃气族群、额定热输入功率、燃气连接压力和CE标志含公告机构编号。
定位
2016/426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用于烹饪、加热、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器具,以及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等配件。GAR强调燃烧安全、能效、排放、安装条件和成员国燃气类别差异。
目标
① 确保燃气器具在正常和可预见异常状态下不会产生爆炸、一氧化碳中毒或火灾风险;
② 统一欧盟燃气器具CE认证路径和成员国燃气类别适配要求;
③ 保证燃烧效率、排放水平和使用说明满足目标市场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燃气取暖器、燃气烤炉以及燃气阀、控制器、调压器等配件。
燃气器具产品必须满足2016/426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燃气类别适配:确认I2H、I3B/P等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和供气压力;
燃烧安全:测试点火、熄火保护、回火、脱火、火焰稳定性和CO排放;
密封性:气路系统需通过泄漏测试,阀门和连接件不得超限泄漏;
温升与防火:外壳、把手、邻近表面和可燃材料距离须满足标准要求;
控制装置可靠性:热电偶、熄火保护、压力调节和安全切断装置需验证;
说明书:安装、通风、燃气类别转换、喷嘴更换和维护说明须完整;
生产一致性:公告机构监督关键燃烧部件、喷嘴和控制系统一致性。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6/426 | EN 30(家用燃气灶) | Module B型式检验 Module C2生产抽检 Module D/E/F/G质量保证或产品验证 | EU型式检验证书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EU符合性声明 DoC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整机燃气器具 | Module B+C2/D |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后续生产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
| 安全控制配件 | Module B+D/E/F | 公告机构评估控制装置安全功能和生产一致性 |
| 单台定制设备 | Module G | 公告机构逐台验证设计、制造和安全性能 |
确认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额定压力、热负荷和安装方式。
提交样机、燃气图、喷嘴参数、控制系统图和安装使用说明。
测试点火、熄火保护、CO/NOx排放、泄漏、温升和异常燃烧。
公告机构审核测试报告和技术文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选择Module C2、D、E或F进行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签署DoC,标注燃气类别、压力、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燃气类别和喷嘴参数表
燃气系统图和控制原理图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泄漏和温升测试报告
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使用说明书
DoC和CE铭牌样稿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CE认证产品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燃气器具法规2016/426(GAR)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LPG、人工煤气)用于烹饪、取暖、热水生产的器具及其安全/控制装置。覆盖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燃气烧烤炉、燃气辐射取暖器等。法规将燃气按族群分类——G族(天然气、甲烷)、L族(LPG丁烷/丙烷)、H族(人工煤气),器具须明确标注适用族群。热输入功率不超过10kW的器具、排烟温度低于110°C的冷凝式锅炉有特定技术要求。法规核心关注燃烧安全(CO/NOx排放)、燃气泄漏防护和电气安全(带电燃气器具)。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燃烧安全 | 燃烧稳定性、熄火保护、烟气CO含量、不完全燃烧防护 | 正常燃烧烟气中CO小于300ppm,熄火后须自动切断燃气供应(3秒内) |
| 气密性要求 | 燃气管路系统在1.5倍工作压力下无泄漏 | 接口连接处皂液测试无气泡,燃气压力开关须能在失压时切断燃气 |
| 温度与过热保护 | 水温限制、表面温升、过热保护装置(TCO) | 可接触表面小于70℃,燃烧室壁小于95℃,燃气热水器TCO动作温度通常≤110℃ |
| 电气安全 | 绝缘等级、接地连续性、防漏电、防干烧、防水等级 | 电点火装置须符合EN 60335-1,燃气热水器须满足IPX4防水 |
| 能效要求 | 热效率等级、待机功耗、能源效率标签(ErP指令) | 燃气热水器热效率须≥84%(冷凝式≥94%),需贴能源效率标签 |
合格评定路径按器具类型区分。设计阶段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出具型式检验证书。生产阶段走Module C(内部生产控制)+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C + Module F(产品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无公告机构参与的自声明路径仅在ATSO(技术规范性文件)覆盖且风险较低时可用。协调标准包括EN 437(测试气体/压力标准)、EN 298(自动燃烧控制系统)、EN 161(燃气电磁阀)、EN 126(多功能控制器)、EN 125(火焰监控装置)。带电燃气器具还须满足LVD 2014/35/EU和EMC 2014/30/EU。技术文件须含设计图纸、风险分析、燃烧测试报告、材料耐温证明、使用说明书和DoC。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CO排放和熄火保护。正常燃烧烟气中CO浓度不得超过0.20%(2000ppm,干烟气,空气系数1.0换算),部分标准要求更严——如EN 525辐射取暖器CO不超过0.10%。熄火保护装置须在火焰意外熄灭后60秒内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热电偶式保护阀响应时间通常30-60秒。燃气泄漏测试要求在工作压力下各气路接头泄漏量不超过0.06L/h(丁烷)。点火可靠性测试要求连续点火10次至少8次成功,点火失败后须自动切断燃气。NOx排放按EN 676分级——Level 1不超过130mg/kWh,Level 2不超过80mg/kWh。燃气热水器的水温稳定性在流量变化时波动不超过正负5K。安全温度限制器(STL)在出水温度超过95°C时须切断燃烧。带电部件绝缘耐压测试施加1500V持续1分钟无击穿。器具铭牌须标注适用燃气族群、额定热输入功率、燃气连接压力和CE标志含公告机构编号。
定位
2016/426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用于烹饪、加热、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器具,以及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等配件。GAR强调燃烧安全、能效、排放、安装条件和成员国燃气类别差异。
目标
① 确保燃气器具在正常和可预见异常状态下不会产生爆炸、一氧化碳中毒或火灾风险;
② 统一欧盟燃气器具CE认证路径和成员国燃气类别适配要求;
③ 保证燃烧效率、排放水平和使用说明满足目标市场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燃气取暖器、燃气烤炉以及燃气阀、控制器、调压器等配件。
燃气器具产品必须满足2016/426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燃气类别适配:确认I2H、I3B/P等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和供气压力;
燃烧安全:测试点火、熄火保护、回火、脱火、火焰稳定性和CO排放;
密封性:气路系统需通过泄漏测试,阀门和连接件不得超限泄漏;
温升与防火:外壳、把手、邻近表面和可燃材料距离须满足标准要求;
控制装置可靠性:热电偶、熄火保护、压力调节和安全切断装置需验证;
说明书:安装、通风、燃气类别转换、喷嘴更换和维护说明须完整;
生产一致性:公告机构监督关键燃烧部件、喷嘴和控制系统一致性。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6/426 | EN 30(家用燃气灶) | Module B型式检验 Module C2生产抽检 Module D/E/F/G质量保证或产品验证 | EU型式检验证书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EU符合性声明 DoC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整机燃气器具 | Module B+C2/D |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后续生产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
| 安全控制配件 | Module B+D/E/F | 公告机构评估控制装置安全功能和生产一致性 |
| 单台定制设备 | Module G | 公告机构逐台验证设计、制造和安全性能 |
确认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额定压力、热负荷和安装方式。
提交样机、燃气图、喷嘴参数、控制系统图和安装使用说明。
测试点火、熄火保护、CO/NOx排放、泄漏、温升和异常燃烧。
公告机构审核测试报告和技术文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选择Module C2、D、E或F进行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签署DoC,标注燃气类别、压力、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燃气类别和喷嘴参数表
燃气系统图和控制原理图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泄漏和温升测试报告
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使用说明书
DoC和CE铭牌样稿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CE认证指令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燃气器具法规2016/426(GAR)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LPG、人工煤气)用于烹饪、取暖、热水生产的器具及其安全/控制装置。覆盖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燃气烧烤炉、燃气辐射取暖器等。法规将燃气按族群分类——G族(天然气、甲烷)、L族(LPG丁烷/丙烷)、H族(人工煤气),器具须明确标注适用族群。热输入功率不超过10kW的器具、排烟温度低于110°C的冷凝式锅炉有特定技术要求。法规核心关注燃烧安全(CO/NOx排放)、燃气泄漏防护和电气安全(带电燃气器具)。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燃烧安全 | 燃烧稳定性、熄火保护、烟气CO含量、不完全燃烧防护 | 正常燃烧烟气中CO小于300ppm,熄火后须自动切断燃气供应(3秒内) |
| 气密性要求 | 燃气管路系统在1.5倍工作压力下无泄漏 | 接口连接处皂液测试无气泡,燃气压力开关须能在失压时切断燃气 |
| 温度与过热保护 | 水温限制、表面温升、过热保护装置(TCO) | 可接触表面小于70℃,燃烧室壁小于95℃,燃气热水器TCO动作温度通常≤110℃ |
| 电气安全 | 绝缘等级、接地连续性、防漏电、防干烧、防水等级 | 电点火装置须符合EN 60335-1,燃气热水器须满足IPX4防水 |
| 能效要求 | 热效率等级、待机功耗、能源效率标签(ErP指令) | 燃气热水器热效率须≥84%(冷凝式≥94%),需贴能源效率标签 |
合格评定路径按器具类型区分。设计阶段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出具型式检验证书。生产阶段走Module C(内部生产控制)+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C + Module F(产品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无公告机构参与的自声明路径仅在ATSO(技术规范性文件)覆盖且风险较低时可用。协调标准包括EN 437(测试气体/压力标准)、EN 298(自动燃烧控制系统)、EN 161(燃气电磁阀)、EN 126(多功能控制器)、EN 125(火焰监控装置)。带电燃气器具还须满足LVD 2014/35/EU和EMC 2014/30/EU。技术文件须含设计图纸、风险分析、燃烧测试报告、材料耐温证明、使用说明书和DoC。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CO排放和熄火保护。正常燃烧烟气中CO浓度不得超过0.20%(2000ppm,干烟气,空气系数1.0换算),部分标准要求更严——如EN 525辐射取暖器CO不超过0.10%。熄火保护装置须在火焰意外熄灭后60秒内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热电偶式保护阀响应时间通常30-60秒。燃气泄漏测试要求在工作压力下各气路接头泄漏量不超过0.06L/h(丁烷)。点火可靠性测试要求连续点火10次至少8次成功,点火失败后须自动切断燃气。NOx排放按EN 676分级——Level 1不超过130mg/kWh,Level 2不超过80mg/kWh。燃气热水器的水温稳定性在流量变化时波动不超过正负5K。安全温度限制器(STL)在出水温度超过95°C时须切断燃烧。带电部件绝缘耐压测试施加1500V持续1分钟无击穿。器具铭牌须标注适用燃气族群、额定热输入功率、燃气连接压力和CE标志含公告机构编号。
定位
2016/426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用于烹饪、加热、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器具,以及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等配件。GAR强调燃烧安全、能效、排放、安装条件和成员国燃气类别差异。
目标
① 确保燃气器具在正常和可预见异常状态下不会产生爆炸、一氧化碳中毒或火灾风险;
② 统一欧盟燃气器具CE认证路径和成员国燃气类别适配要求;
③ 保证燃烧效率、排放水平和使用说明满足目标市场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燃气取暖器、燃气烤炉以及燃气阀、控制器、调压器等配件。
燃气器具产品必须满足2016/426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燃气类别适配:确认I2H、I3B/P等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和供气压力;
燃烧安全:测试点火、熄火保护、回火、脱火、火焰稳定性和CO排放;
密封性:气路系统需通过泄漏测试,阀门和连接件不得超限泄漏;
温升与防火:外壳、把手、邻近表面和可燃材料距离须满足标准要求;
控制装置可靠性:热电偶、熄火保护、压力调节和安全切断装置需验证;
说明书:安装、通风、燃气类别转换、喷嘴更换和维护说明须完整;
生产一致性:公告机构监督关键燃烧部件、喷嘴和控制系统一致性。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6/426 | EN 30(家用燃气灶) | Module B型式检验 Module C2生产抽检 Module D/E/F/G质量保证或产品验证 | EU型式检验证书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EU符合性声明 DoC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整机燃气器具 | Module B+C2/D |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后续生产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
| 安全控制配件 | Module B+D/E/F | 公告机构评估控制装置安全功能和生产一致性 |
| 单台定制设备 | Module G | 公告机构逐台验证设计、制造和安全性能 |
确认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额定压力、热负荷和安装方式。
提交样机、燃气图、喷嘴参数、控制系统图和安装使用说明。
测试点火、熄火保护、CO/NOx排放、泄漏、温升和异常燃烧。
公告机构审核测试报告和技术文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选择Module C2、D、E或F进行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签署DoC,标注燃气类别、压力、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燃气类别和喷嘴参数表
燃气系统图和控制原理图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泄漏和温升测试报告
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使用说明书
DoC和CE铭牌样稿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行业方案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燃气器具法规2016/426(GAR)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LPG、人工煤气)用于烹饪、取暖、热水生产的器具及其安全/控制装置。覆盖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燃气烧烤炉、燃气辐射取暖器等。法规将燃气按族群分类——G族(天然气、甲烷)、L族(LPG丁烷/丙烷)、H族(人工煤气),器具须明确标注适用族群。热输入功率不超过10kW的器具、排烟温度低于110°C的冷凝式锅炉有特定技术要求。法规核心关注燃烧安全(CO/NOx排放)、燃气泄漏防护和电气安全(带电燃气器具)。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燃烧安全 | 燃烧稳定性、熄火保护、烟气CO含量、不完全燃烧防护 | 正常燃烧烟气中CO小于300ppm,熄火后须自动切断燃气供应(3秒内) |
| 气密性要求 | 燃气管路系统在1.5倍工作压力下无泄漏 | 接口连接处皂液测试无气泡,燃气压力开关须能在失压时切断燃气 |
| 温度与过热保护 | 水温限制、表面温升、过热保护装置(TCO) | 可接触表面小于70℃,燃烧室壁小于95℃,燃气热水器TCO动作温度通常≤110℃ |
| 电气安全 | 绝缘等级、接地连续性、防漏电、防干烧、防水等级 | 电点火装置须符合EN 60335-1,燃气热水器须满足IPX4防水 |
| 能效要求 | 热效率等级、待机功耗、能源效率标签(ErP指令) | 燃气热水器热效率须≥84%(冷凝式≥94%),需贴能源效率标签 |
合格评定路径按器具类型区分。设计阶段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出具型式检验证书。生产阶段走Module C(内部生产控制)+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C + Module F(产品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无公告机构参与的自声明路径仅在ATSO(技术规范性文件)覆盖且风险较低时可用。协调标准包括EN 437(测试气体/压力标准)、EN 298(自动燃烧控制系统)、EN 161(燃气电磁阀)、EN 126(多功能控制器)、EN 125(火焰监控装置)。带电燃气器具还须满足LVD 2014/35/EU和EMC 2014/30/EU。技术文件须含设计图纸、风险分析、燃烧测试报告、材料耐温证明、使用说明书和DoC。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CO排放和熄火保护。正常燃烧烟气中CO浓度不得超过0.20%(2000ppm,干烟气,空气系数1.0换算),部分标准要求更严——如EN 525辐射取暖器CO不超过0.10%。熄火保护装置须在火焰意外熄灭后60秒内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热电偶式保护阀响应时间通常30-60秒。燃气泄漏测试要求在工作压力下各气路接头泄漏量不超过0.06L/h(丁烷)。点火可靠性测试要求连续点火10次至少8次成功,点火失败后须自动切断燃气。NOx排放按EN 676分级——Level 1不超过130mg/kWh,Level 2不超过80mg/kWh。燃气热水器的水温稳定性在流量变化时波动不超过正负5K。安全温度限制器(STL)在出水温度超过95°C时须切断燃烧。带电部件绝缘耐压测试施加1500V持续1分钟无击穿。器具铭牌须标注适用燃气族群、额定热输入功率、燃气连接压力和CE标志含公告机构编号。
定位
2016/426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用于烹饪、加热、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器具,以及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等配件。GAR强调燃烧安全、能效、排放、安装条件和成员国燃气类别差异。
目标
① 确保燃气器具在正常和可预见异常状态下不会产生爆炸、一氧化碳中毒或火灾风险;
② 统一欧盟燃气器具CE认证路径和成员国燃气类别适配要求;
③ 保证燃烧效率、排放水平和使用说明满足目标市场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燃气取暖器、燃气烤炉以及燃气阀、控制器、调压器等配件。
燃气器具产品必须满足2016/426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燃气类别适配:确认I2H、I3B/P等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和供气压力;
燃烧安全:测试点火、熄火保护、回火、脱火、火焰稳定性和CO排放;
密封性:气路系统需通过泄漏测试,阀门和连接件不得超限泄漏;
温升与防火:外壳、把手、邻近表面和可燃材料距离须满足标准要求;
控制装置可靠性:热电偶、熄火保护、压力调节和安全切断装置需验证;
说明书:安装、通风、燃气类别转换、喷嘴更换和维护说明须完整;
生产一致性:公告机构监督关键燃烧部件、喷嘴和控制系统一致性。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6/426 | EN 30(家用燃气灶) | Module B型式检验 Module C2生产抽检 Module D/E/F/G质量保证或产品验证 | EU型式检验证书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EU符合性声明 DoC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整机燃气器具 | Module B+C2/D |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后续生产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
| 安全控制配件 | Module B+D/E/F | 公告机构评估控制装置安全功能和生产一致性 |
| 单台定制设备 | Module G | 公告机构逐台验证设计、制造和安全性能 |
确认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额定压力、热负荷和安装方式。
提交样机、燃气图、喷嘴参数、控制系统图和安装使用说明。
测试点火、熄火保护、CO/NOx排放、泄漏、温升和异常燃烧。
公告机构审核测试报告和技术文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选择Module C2、D、E或F进行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签署DoC,标注燃气类别、压力、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燃气类别和喷嘴参数表
燃气系统图和控制原理图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泄漏和温升测试报告
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使用说明书
DoC和CE铭牌样稿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资讯中心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燃气器具法规2016/426(GAR)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LPG、人工煤气)用于烹饪、取暖、热水生产的器具及其安全/控制装置。覆盖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燃气烧烤炉、燃气辐射取暖器等。法规将燃气按族群分类——G族(天然气、甲烷)、L族(LPG丁烷/丙烷)、H族(人工煤气),器具须明确标注适用族群。热输入功率不超过10kW的器具、排烟温度低于110°C的冷凝式锅炉有特定技术要求。法规核心关注燃烧安全(CO/NOx排放)、燃气泄漏防护和电气安全(带电燃气器具)。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燃烧安全 | 燃烧稳定性、熄火保护、烟气CO含量、不完全燃烧防护 | 正常燃烧烟气中CO小于300ppm,熄火后须自动切断燃气供应(3秒内) |
| 气密性要求 | 燃气管路系统在1.5倍工作压力下无泄漏 | 接口连接处皂液测试无气泡,燃气压力开关须能在失压时切断燃气 |
| 温度与过热保护 | 水温限制、表面温升、过热保护装置(TCO) | 可接触表面小于70℃,燃烧室壁小于95℃,燃气热水器TCO动作温度通常≤110℃ |
| 电气安全 | 绝缘等级、接地连续性、防漏电、防干烧、防水等级 | 电点火装置须符合EN 60335-1,燃气热水器须满足IPX4防水 |
| 能效要求 | 热效率等级、待机功耗、能源效率标签(ErP指令) | 燃气热水器热效率须≥84%(冷凝式≥94%),需贴能源效率标签 |
合格评定路径按器具类型区分。设计阶段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出具型式检验证书。生产阶段走Module C(内部生产控制)+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C + Module F(产品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无公告机构参与的自声明路径仅在ATSO(技术规范性文件)覆盖且风险较低时可用。协调标准包括EN 437(测试气体/压力标准)、EN 298(自动燃烧控制系统)、EN 161(燃气电磁阀)、EN 126(多功能控制器)、EN 125(火焰监控装置)。带电燃气器具还须满足LVD 2014/35/EU和EMC 2014/30/EU。技术文件须含设计图纸、风险分析、燃烧测试报告、材料耐温证明、使用说明书和DoC。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CO排放和熄火保护。正常燃烧烟气中CO浓度不得超过0.20%(2000ppm,干烟气,空气系数1.0换算),部分标准要求更严——如EN 525辐射取暖器CO不超过0.10%。熄火保护装置须在火焰意外熄灭后60秒内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热电偶式保护阀响应时间通常30-60秒。燃气泄漏测试要求在工作压力下各气路接头泄漏量不超过0.06L/h(丁烷)。点火可靠性测试要求连续点火10次至少8次成功,点火失败后须自动切断燃气。NOx排放按EN 676分级——Level 1不超过130mg/kWh,Level 2不超过80mg/kWh。燃气热水器的水温稳定性在流量变化时波动不超过正负5K。安全温度限制器(STL)在出水温度超过95°C时须切断燃烧。带电部件绝缘耐压测试施加1500V持续1分钟无击穿。器具铭牌须标注适用燃气族群、额定热输入功率、燃气连接压力和CE标志含公告机构编号。
定位
2016/426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用于烹饪、加热、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器具,以及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等配件。GAR强调燃烧安全、能效、排放、安装条件和成员国燃气类别差异。
目标
① 确保燃气器具在正常和可预见异常状态下不会产生爆炸、一氧化碳中毒或火灾风险;
② 统一欧盟燃气器具CE认证路径和成员国燃气类别适配要求;
③ 保证燃烧效率、排放水平和使用说明满足目标市场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燃气取暖器、燃气烤炉以及燃气阀、控制器、调压器等配件。
燃气器具产品必须满足2016/426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燃气类别适配:确认I2H、I3B/P等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和供气压力;
燃烧安全:测试点火、熄火保护、回火、脱火、火焰稳定性和CO排放;
密封性:气路系统需通过泄漏测试,阀门和连接件不得超限泄漏;
温升与防火:外壳、把手、邻近表面和可燃材料距离须满足标准要求;
控制装置可靠性:热电偶、熄火保护、压力调节和安全切断装置需验证;
说明书:安装、通风、燃气类别转换、喷嘴更换和维护说明须完整;
生产一致性:公告机构监督关键燃烧部件、喷嘴和控制系统一致性。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6/426 | EN 30(家用燃气灶) | Module B型式检验 Module C2生产抽检 Module D/E/F/G质量保证或产品验证 | EU型式检验证书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EU符合性声明 DoC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整机燃气器具 | Module B+C2/D |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后续生产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
| 安全控制配件 | Module B+D/E/F | 公告机构评估控制装置安全功能和生产一致性 |
| 单台定制设备 | Module G | 公告机构逐台验证设计、制造和安全性能 |
确认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额定压力、热负荷和安装方式。
提交样机、燃气图、喷嘴参数、控制系统图和安装使用说明。
测试点火、熄火保护、CO/NOx排放、泄漏、温升和异常燃烧。
公告机构审核测试报告和技术文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选择Module C2、D、E或F进行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签署DoC,标注燃气类别、压力、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燃气类别和喷嘴参数表
燃气系统图和控制原理图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泄漏和温升测试报告
EU型式检验证书
安装使用说明书
DoC和CE铭牌样稿
CE认证产品
{pboot:nav parent=2 num=5} 关于我们 循环输出的重复项,保留硬编码带下拉菜单的 -->燃气器具法规2016/426(GAR)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LPG、人工煤气)用于烹饪、取暖、热水生产的器具及其安全/控制装置。覆盖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燃气烧烤炉、燃气辐射取暖器等。法规将燃气按族群分类——G族(天然气、甲烷)、L族(LPG丁烷/丙烷)、H族(人工煤气),器具须明确标注适用族群。热输入功率不超过10kW的器具、排烟温度低于110°C的冷凝式锅炉有特定技术要求。法规核心关注燃烧安全(CO/NOx排放)、燃气泄漏防护和电气安全(带电燃气器具)。
| 分类维度 | 具体要求 | 说明 |
|---|---|---|
| 燃烧安全 | 燃烧稳定性、熄火保护、烟气CO含量、不完全燃烧防护 | 正常燃烧烟气中CO小于300ppm,熄火后须自动切断燃气供应(3秒内) |
| 气密性要求 | 燃气管路系统在1.5倍工作压力下无泄漏 | 接口连接处皂液测试无气泡,燃气压力开关须能在失压时切断燃气 |
| 温度与过热保护 | 水温限制、表面温升、过热保护装置(TCO) | 可接触表面小于70℃,燃烧室壁小于95℃,燃气热水器TCO动作温度通常≤110℃ |
| 电气安全 | 绝缘等级、接地连续性、防漏电、防干烧、防水等级 | 电点火装置须符合EN 60335-1,燃气热水器须满足IPX4防水 |
| 能效要求 | 热效率等级、待机功耗、能源效率标签(ErP指令) | 燃气热水器热效率须≥84%(冷凝式≥94%),需贴能源效率标签 |
合格评定路径按器具类型区分。设计阶段走Module B(EU型式检验),公告机构审核技术文件并出具型式检验证书。生产阶段走Module C(内部生产控制)+ Module D(工厂质量保证)或Module C + Module F(产品验证)或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无公告机构参与的自声明路径仅在ATSO(技术规范性文件)覆盖且风险较低时可用。协调标准包括EN 437(测试气体/压力标准)、EN 298(自动燃烧控制系统)、EN 161(燃气电磁阀)、EN 126(多功能控制器)、EN 125(火焰监控装置)。带电燃气器具还须满足LVD 2014/35/EU和EMC 2014/30/EU。技术文件须含设计图纸、风险分析、燃烧测试报告、材料耐温证明、使用说明书和DoC。
常见不合格项集中在CO排放和熄火保护。正常燃烧烟气中CO浓度不得超过0.20%(2000ppm,干烟气,空气系数1.0换算),部分标准要求更严——如EN 525辐射取暖器CO不超过0.10%。熄火保护装置须在火焰意外熄灭后60秒内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热电偶式保护阀响应时间通常30-60秒。燃气泄漏测试要求在工作压力下各气路接头泄漏量不超过0.06L/h(丁烷)。点火可靠性测试要求连续点火10次至少8次成功,点火失败后须自动切断燃气。NOx排放按EN 676分级——Level 1不超过130mg/kWh,Level 2不超过80mg/kWh。燃气热水器的水温稳定性在流量变化时波动不超过正负5K。安全温度限制器(STL)在出水温度超过95°C时须切断燃烧。带电部件绝缘耐压测试施加1500V持续1分钟无击穿。器具铭牌须标注适用燃气族群、额定热输入功率、燃气连接压力和CE标志含公告机构编号。
定位
2016/426适用于燃烧气体燃料用于烹饪、加热、热水、制冷、照明或洗涤的器具,以及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等配件。GAR强调燃烧安全、能效、排放、安装条件和成员国燃气类别差异。
目标
① 确保燃气器具在正常和可预见异常状态下不会产生爆炸、一氧化碳中毒或火灾风险;
② 统一欧盟燃气器具CE认证路径和成员国燃气类别适配要求;
③ 保证燃烧效率、排放水平和使用说明满足目标市场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燃气取暖器、燃气烤炉以及燃气阀、控制器、调压器等配件。
燃气器具产品必须满足2016/426对应的核心安全与合规要求:
燃气类别适配:确认I2H、I3B/P等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和供气压力;
燃烧安全:测试点火、熄火保护、回火、脱火、火焰稳定性和CO排放;
密封性:气路系统需通过泄漏测试,阀门和连接件不得超限泄漏;
温升与防火:外壳、把手、邻近表面和可燃材料距离须满足标准要求;
控制装置可靠性:热电偶、熄火保护、压力调节和安全切断装置需验证;
说明书:安装、通风、燃气类别转换、喷嘴更换和维护说明须完整;
生产一致性:公告机构监督关键燃烧部件、喷嘴和控制系统一致性。
| 核心法规 | 协调标准(hEN) | 评估体系 | 核心文件 |
|---|---|---|---|
2016/426 | EN 30(家用燃气灶) | Module B型式检验 Module C2生产抽检 Module D/E/F/G质量保证或产品验证 | EU型式检验证书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EU符合性声明 DoC |
| 风险等级 | 认证等级 | 认证方式 |
|---|---|---|
| 整机燃气器具 | Module B+C2/D | 公告机构型式检验,后续生产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
| 安全控制配件 | Module B+D/E/F | 公告机构评估控制装置安全功能和生产一致性 |
| 单台定制设备 | Module G | 公告机构逐台验证设计、制造和安全性能 |
确认目标成员国、燃气类别、额定压力、热负荷和安装方式。
提交样机、燃气图、喷嘴参数、控制系统图和安装使用说明。
测试点火、熄火保护、CO/NOx排放、泄漏、温升和异常燃烧。
公告机构审核测试报告和技术文件,签发EU型式检验证书。
选择Module C2、D、E或F进行抽检或质量体系审核。
签署DoC,标注燃气类别、压力、CE标志及公告机构编号。
燃气类别和喷嘴参数表
燃气系统图和控制原理图
燃烧性能测试报告
泄漏和温升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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