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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青岛某物流设备生产企业出口波兰的载货电梯在整机型式试验中被公告机构退回。退回意见指出载重验证数据不完整和安全钳触发速度偏差两项问题。这批载货电梯共6台,额定载重2000kg,额定速度0.5m/s,出口用途为华沙某物流仓储中心。企业首次提交的技术文件中载重验证只提供了100%额定载重的制动距离数据,安全钳触发速度超出标准上限。
EN 81-20标准要求载货电梯在整机型式试验中提供125%额定载重下的制动距离测试数据。退回的载重验证数据中缺少125%载重工况下的制动距离实测值,只提供了100%额定载重的数据。公告机构要求补充2500kg(125%×2000kg)载重下的制动距离测试。补充测试在公告机构实验室进行,实测制动距离为1.8m,未超过EN 81-20规定的限值。按照载货电梯出口欧盟整机验证中载重与安全钳的测试要求,125%载重制动距离属于整机安全评估的强制验证项。
退回意见还指出载重验证报告中缺少制动器制动力矩的实测数据。EN 81-20要求制动器在125%额定载重下制动力矩不低于设计值的1.2倍。企业首次提交的文件中只提供了制动器型号规格和设计参数,缺少实测数据。补充测试实测制动力矩为1850N·m,设计值为1500N·m,比值为1.23,满足要求。制动力矩测试需在制动器冷却状态下进行,连续测量3次取最小值作为评定依据。安全钳触发速度测试依据EN 81-20附录F.3.3,要求安全钳在限速器触发速度下动作,触发速度应在额定速度的115%至140%范围内。额定速度0.5m/s的载货电梯,安全钳触发速度应在0.575m/s至0.7m/s范围内。企业首次提交的测试报告显示安全钳触发速度为0.72m/s,超出上限0.02m/s,判定为不合格。
整改过程中,企业调整了限速器弹簧预紧力,将触发速度降至0.68m/s。调整后复测3次,触发速度分别为0.67m/s、0.68m/s和0.69m/s,均在允许范围内。电梯及扶梯行业CE认证中公告机构审核关注点集中在安全钳触发速度的重复性上,3次复测极差不得超过0.05m/s。本次复测极差0.02m/s,满足要求。限速器调整记录需附入技术文件。
两项数据补充后,企业重新提交技术文件。修正后的文件增加了125%载重制动距离测试报告、制动力矩实测数据和安全钳触发速度复测报告。公告机构审核通过后,6台载货电梯于2026年5月取得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文件退回至获证历时2个月,主要时间消耗在125%载重制动距离测试和安全钳复测。
按照Lift指令对整机型式试验中安全部件验证的要求,载货电梯的载重验证和安全钳触发速度测试属于整机安全评估的强制性内容,不可通过部件单独认证替代。企业在后续项目中提前准备125%载重测试工况,避免文件退回后补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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