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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钢构出口企业在编制结构钢材技术文件时发现,CPR法规(EU)305/2011要求的产品性能声明内容与EN 10025系列标准的测试报告之间存在多处对应缺口,材料质保书上的屈服强度数据不能直接用于DoP声明,须按EN 10025-2重新取样测试。
结构钢材CE认证按CPR法规办理,核心标准是EN 10025系列。非合金结构钢用EN 10025-2,细晶粒结构钢用EN 10025-3,耐候结构钢用EN 10025-5,淬火回火高屈服强度钢用EN 10025-6。不同牌号对应不同的冲击功测试温度和屈服强度等级,交货状态分为热轧、正火和控轧三种,同一牌号在不同交货状态下的力学性能要求不同。企业在确定适用标准前须先明确产品牌号和交货状态。结构钢材出口欧盟技术文件中EN 10025系列标准选择与力学性能测试报告的编制范围列出了各牌号的测试项目清单。
| 测试项目 | 标准条款 | S355J2要求 | 判定依据 |
|---|---|---|---|
| 屈服强度 | EN 10025-2 7.3 | ≥355MPa(t≤16mm) | 逐炉批取样 |
| 抗拉强度 | EN 10025-2 7.3 | 470-630MPa | 逐炉批取样 |
| 伸长率 | EN 10025-2 7.3 | ≥22% | 逐炉批取样 |
| 夏比冲击功 | EN 10025-2 7.4 | ≥27J(-20℃) | 每批3组试样 |
| 化学成分 | EN 10025-2 7.2 | C≤0.20,Mn≤1.60,S≤0.025 | 炉前分析 |
DoP声明须列出产品名称、牌号、交货状态、性能等级和声明的性能值。CPR法规要求结构钢材声明的性能包括力学性能、尺寸公差、表面状态、耐腐蚀性和焊接性。FPC体系文件须覆盖原材料采购、熔炼工艺、轧制工艺、热处理、检验与试验、标识与可追溯性等环节,每个环节须有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单。
企业通常忽略的是FPC体系中的非一致性控制程序,即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和处置流程。某企业在初次工厂审核中,公告机构发现其非一致性控制程序只规定了不合格品的隔离区域,但没有规定处置方式和返工后的复检流程,审核员出具了不符合项。企业补充了不合格品评审记录表和返工复检规程后,在跟踪审核中关闭了该不符合项。
结构材料行业CE认证中结构钢材与混凝土预制件的CPR法规测试标准对照对比了不同建材的认证路径差异。结构钢材的技术文件编制完成后,还须由具备CPR资质的公告机构进行初次工厂审核和型式试验,通过后才能在产品上施加CE标识并投放欧盟市场。CPR法规对结构钢材DoP声明性能等级与FPC体系审核的技术文件要求规定了声明的格式和FPC审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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