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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某厨房设备分销商向国内一家燃气灶出口企业提出,交货前须提供符合GAR法规的技术文件。企业提交了EMC测试报告和产品说明书,买方法规顾问审核后退回,要求补充GAR指令下的型式检验证书和DoP声明。
燃气灶CE认证依据GAR法规(EU)2016/426/EU,适用EN 30-1-1(燃气炊具安全)和EN 30-2-1(合理利用能源)。该法规要求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采用Module B(EU型式检验)+ Module D/C/E/F/G/H模式。企业仅做了自我声明,未引入公告机构。
第一个原因是缺少EU型式检验证书。GAR法规要求公告机构按EN 30-1-1进行型式检验,验证燃气灶在额定热负荷下的安全性能。企业提交的测试报告来自非认可实验室,不具备GAR法规要求的资质。
第二个原因是DoP声明缺少强制参数。GAR法规DoP须声明燃气类别(如I2H)、供气压力(2.8kPa)、额定热负荷(kW)、能效等级和NOx排放等级。企业DoP只写了产品名称和型号,缺少上述五项参数。
| 测试项目 | 适用标准 | 限值要求 | 实测数据 |
|---|---|---|---|
| CO排放浓度 | EN 30-1-1 | ≤0.05% | 0.032% |
| 燃气泄漏率 | EN 30-1-1 | ≤0.07dm³/h | 0.04dm³/h |
| 火焰稳定性 | EN 30-1-1 | 0.5-1.5倍额定压力无熄火 | 合格 |
| 可触及表面温升 | EN 30-1-1 | ≤85K | 62K |
第三个原因是缺少风险评估文件。EN 50640要求对燃气泄漏、火焰熄灭、超压等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企业技术文件中完全没有风险分析章节,买方认为无法证明安全措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企业委托一家欧盟公告机构按EN 30-1-1完成型式检验,测试覆盖CO排放、燃气泄漏、火焰稳定性和表面温升四项。CO排放实测0.032%低于限值0.05%,燃气泄漏率0.04dm³/h低于限值0.07dm³/h。DoP补充了燃气类别I2H、供气压力2.8kPa、额定热负荷4.2kW和NOx排放等级,并附上风险评估报告。燃气灶具GAR法规技术文件中燃烧器热效率与CO排放限值的验证要求规定了型式检验的测试项目范围。燃气器具行业CE认证涉及的安全阀与点火装置测试标准对照列出了不同燃气器具的安全测试差异。GAR法规对燃气灶具型式检验与合格评定模块的文件要求明确了Module B+D的申请流程。该企业整改后重新提交技术文件,买方法规顾问确认完整后放行。
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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